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请购房
第二条 长沙市认定的A、B、C、D类人才,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长沙人才绿卡。
第三条 在长工作、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首套购房不受户籍和个税、社保缴存限制。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单位证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无时限要求);
(四)毕业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通过网上或者线下查询学历、技师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出具的结果)。
第四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现房)申请流程:
(一)拟购房人向商品房开发企业填报《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申请表》,提交相关情况材料。开发企业须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留存的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开发企业应通过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zgzs.jsp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已查询证书属实”并加盖公章。开发企业审核后在网签系统中录入拟购房人相关信息,并上传到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二)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合同;
(三)开发企业提交《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和相关情况材料,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五条 购买存量房申请流程:
(一)买卖双方到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网点处填写《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申请表》,提交相关情况材料。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中录入购房人相关信息;
(二)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
(三)买卖双方凭《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网签合同和其它房屋交易资料办理缴税、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申请购房补贴
第六条 新引进并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后,可分别按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申请(单套)全额购房补贴,其中小于标准面积的按所购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补贴,大于标准面积的按标准面积补贴;购房单价高于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的,按均价计算补贴;购房单价低于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的,按实际购房单价计算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
(四)市委人才办出具的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认定材料和长沙人才绿卡;
(五)五年内(以交契税之日起算)住房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七条 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首次购房后,可分别申请6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在长新落户证明材料(2017年6月21日起由所在高校或市外户籍地迁入我市取得长沙户籍);
(三)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单位证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无时限要求);
(四)毕业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通过网上或者线下查询学历认证系统出具的结果);
(五)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
第八条 长沙市域内企业2017年6月21日后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在长首次购房后,可申请3万元购房补贴。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
(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通过网上查询技师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出具的结果);
(四)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
第九条 购房补贴由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将购房补贴领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二)审定。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每季度集中将购房补贴款全额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学历证书网上或者线下查询验证只认可以下方式取得的结果。
网上认证。通过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系统查询验证。国内学历:http://www.chsi.com.cn/;国外学历:http://renzheng.cscse.edu.cn/Login.aspx。
线下认证。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教育街11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省教育厅西院),联系电话:0731-84402928(普通高校),0731-84402947(职业院校);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联系电话:0731-82816660,0731-82816663。
第十一条 区域同期市场均价一律以购买住房当月由市住建委(房产信息中心)提供的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准。
第十二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现房)已领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委会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