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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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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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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 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85901066咨询或在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条 因参军、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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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绿色)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实施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推广和使用我市两型(绿色)产品,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绿色)产品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两型(绿色)产品是指根据有关两型产品认定标准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公布的《长沙市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二、长沙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适用本通知。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可按照本通知执行。三、两型产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能环保、优先采购的原则。采购人(业主单位)应当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两型产品。四、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优先选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五、采购人(业主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并在采购(招标)公告中公示。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一)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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