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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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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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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18号

CSCR—2020—0101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1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

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

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

务院令第 722 号) 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9〕 56 号) 精

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革优化和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及市场

主体利益的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

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区县 (市)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 (市) 人民政

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

门,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草拟优化营商环境地

— — 2

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

疑难和共性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 (居) 委会应当在政策

宣传解读、基层政务服务、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

“最后一公里”。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三条 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评促改,

以评促优的督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

要求,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接受评价,同时牵头组织对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

的重要内容。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

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及指标体系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

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优化营商环境协

调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推介,会同有关部门

— — 3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提高国

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

支撑。

第五条 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 (市) 人民政府建

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

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先进地区,组织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

学习和优化提升;提升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定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地的先进

经验举措。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精简企业开办审

批材料、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零收费”。市场主体可以自

主选择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 — 4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长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

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明确经

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予以认定。

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

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

完善容错机制,压缩注销登记和公告时间。税务部门优化企业清

税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

第八条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府

院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区

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府

院协调机制。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

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规限制或者排斥各

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

(三) 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或者分公司;

(四) 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

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坚决打击招标投标活

— — 5

动中的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

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

数据应用,加快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探索远程异地

评标。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

更替等理由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

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

资人予以补偿。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

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许可、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

题。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整治,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

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以及没有其他法律、经济纠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

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

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应当编制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实施标准化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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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评审、审查、核验等技术性服务,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服务机

构,禁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

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互

通互认,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机制

并组织实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

竞争;

(二) 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向参加对象收取费用;

(三) 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

引导性的价格;

(四) 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等强制或

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阻碍其退会;

(五) 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或提高会费标准;

(六) 以加强行业自律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押金、保

证金;

(七) 其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向“信用长沙”全量推送信用

— — 7

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

进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守信

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依据已经出台的实施细

则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

应当及时公布修复结果。

第十五条 积极稳步推进“一圈两场三道”(15分钟生活圈,

停车场、农贸市场,人行道、自行车道、历史文化步道) 建设;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外

国人来华工作和居留审批服务、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

道,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市场开

放度;完善教育、医疗、养老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群众

满意度;优环境,重生态,提高空气、水体、土壤质量和森林覆

盖率;不断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构建立体互联的综

合交通体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规定的环节、材料不得增设,依法依规探索实施免费帮代办等工

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及时改

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主线,强化“三集中三到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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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改革,推动按个人和法人事项“任意窗口无差别受理”,

推广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报装等综合窗设置,实施

“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推行预约、轮休等方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

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结合各

地实际,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实体场所增设 24 小时自助服务,

实现政务服务7×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

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模

式,实现政务服务、民生服务触角全面延伸至区县 (市)、乡镇

(街道)、村 (社区),努力推进“就近办”。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全部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 (办) 理。推进跨

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数据联通和资源共享,市直相关

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自建业务系统实现与市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并严格贯彻执行政务

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进一步通过科技赋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行“互联网+政

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全市各级各部门移动端所有对外

服务逐步关停,实现向“我的长沙”移动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做

到互联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在政务服务中的全覆盖。

— — 9

行政机关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要求服务对象使用

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或系统,需要服务对象配套终端设备并增

加其负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终端

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采购终端设备。

第十八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

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

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全面

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对一定区域内节能评估审查、压覆矿产

评估、质地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

证、水保方案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评价、

气候可行论证、地下文物评审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符合区域评

估成果条件的,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环

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相关文件精

神,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 优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设置,推行不动产登记与

水、电、气用户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

当配合办理。市场主体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

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

当配合。创新登记模式,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 10

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

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市、区县 (市) 税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

办税,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税款。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禁止

违法压低或者抬高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

共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应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并逐步降低。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

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应当积极

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创造

便利条件。

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的作用,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缓

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

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

— — 11

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信息互通

共享,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禁止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停产、停

业、停水、停电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

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

当编制年度常规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

间和方式等。同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

查的,非因特殊紧急情况,下级机关不得就同类事项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

严格执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

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

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2

第二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

同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

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

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

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确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遵循相关

法定程序,监管方式应当与监管事项特点相适应,监管强度应当

与存在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举报属实的,有损害、

侵害、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行为或产品,应当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会商会诉前

调解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非

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权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

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

家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园区管委会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检

察联络室职能,推动检察联络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

— — 13

科学化。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

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

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监察机

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禁利用职权

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

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

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保障

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哄

抢财物、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依法

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

权纠纷多元调解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收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

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鼓励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就近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和保护需求。

第二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

— — 14

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和监

测点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

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涉企政策

听取企业家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依托由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设立

的长沙市经理进修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定期组织企业中高层管

理人员开展针对政府各项政策、模拟事项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相关

培训,及时宣传涉企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改革成效。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或

企业服务日、区县 (市) 长和管委会主任接待日等制度,面对面

听取企业诉求,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

管委会应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开通企业服务热线,为

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居

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为引

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大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加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

完善裁员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相关文件

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

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投

— — 15

诉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损害营商环境

的案件,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12345市民热线开通营商环境

投诉受理通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

处置。

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交办、处置、反馈机制。网

信部门应及时监测交办涉及营商环境的网民投诉、意见、建议和

网络舆情,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与党风政风执纪问责、干部

监督选人用人激励奖惩联动工作机制,将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线

索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信息共享,加大有关案件的

监督、查办和通报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

点岗位人员,特别是具体执行层面直接与市场主体接触的“最后

一米”人员,为企业和企业家守法经营担当负责、壮胆撑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

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

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

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减轻或

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

— — 16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 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的;

(三) 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资企业设置行业准入歧视

条件的;

(四) 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五) 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

或者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或者约定的;

(六) 实施行政许可时,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或

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七)“索、拿、卡、要”的;

(八) 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 — 17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印发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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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新区各街道(镇)、相关园区、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组织我区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好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度湘江新区高企申报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4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4日。二、申报对象在湘江新区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三、申报认定条件、材料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四、申报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二)注册登记本年度申报企业可通过“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两种途径申报。1.登录方式:企业登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changsha.gov.cn/),进入“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账号(注册无先后顺序...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9
    关于组建“湘江新区2023年创新创业大赛咨询辅导”群的通知新区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积极做好2023年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长沙赛区)赛事辅导,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组建“湘江新区2023年创新创业大赛咨询辅导”群,请报名参赛的企业扫码进群。    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孔无屏 0731-88995432李书乔 0731-88995339                                            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9
    湘江新区相关企业:现将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3 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湘工 信节能 〔2023〕131号 )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 应按照绿色工 厂 、 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评价有关要求, 开展创建培训 、节能节水 、绿色设计产品开发、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工 作。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 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 (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版、 电子版)。      二 、 申报企业于9月5日前将可编辑EXCEL格式汇总表和申报材料 (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以及真实性承诺, 纸质版一式三份, 电子版PDF格式)报送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B125房 ,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 349683436@qq. com     三 、 列入2023年创建计划的企业, 若在 2023 年 9月 8日前未完成创建工作或者暂未达到评价标准,向我局提出申请, 可延迟第二年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附件: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3 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2023年5月16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2
    湘工信原材料〔2023〕165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要求,为落实好湖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政策,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集、专家论证和公示,现将《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予以发布。     附件:《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5月6日     附件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序号产品名称产品方向备注一、先进钢铁材料1先进基础零部件用钢高性能轴承用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应力弹簧钢,高强度紧固件用钢,高性能工具模具钢,机床专用钢,线材制品用钢2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钢高技术船舶用钢,海洋工程用钢3先进轨道交通用钢车轮用钢,钢轨用钢,车轴用钢,转向架用钢,车体用钢4高性能工程机械用钢高强工程机械用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农用机械用钢5新型高强塑汽车钢高强度汽车用冷轧板,先进超高强度板及其镀层板6能源用钢及能源油气钻采集储用钢核电用钢,超超临界火电用钢,高性能电工钢,电池壳用钢,高性能油气钻采用钢,高性能油气输送用钢7石化压力容器用钢高温压力容器用钢,低温压力容器用钢8新一代功能复合化建筑用钢高强耐火耐候房屋建筑钢,高耐候桥梁用钢二、先进有色金属材料1高性能铝及铝合金新型航空铝合金材料,铝锂合金,航空航天用高性能铝合金铸件及锻件,高性能高铁、汽车用铝合金铸件及型材2高性能铜及铜合金电子用高性能铜合金,高强高弹铜合金,高强高导铜合金,高纯铜箔(用于锂电池),高纯无氧铜、电子铜,高性能铜合金丝线材3高品质钛及钛合金生物医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料,板式换热器用高品质钛带,核电用钛带及焊管,新型航空钛合金材料4高品质镁及镁合金新型航空镁合...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2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3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3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22年已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本专项专精特新发展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1-2022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本专项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在安全生产(含网络安全)、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5)近两年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    二、项目类别    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专精特新发展类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是2022年认定的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2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2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0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绿色)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实施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推广和使用我市两型(绿色)产品,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绿色)产品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两型(绿色)产品是指根据有关两型产品认定标准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公布的《长沙市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二、长沙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适用本通知。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可按照本通知执行。三、两型产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能环保、优先采购的原则。采购人(业主单位)应当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两型产品。四、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优先选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五、采购人(业主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并在采购(招标)公告中公示。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一)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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