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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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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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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18号

CSCR—2020—0101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1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

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

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

务院令第 722 号) 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9〕 56 号) 精

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革优化和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及市场

主体利益的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

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区县 (市)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 (市) 人民政

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

门,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草拟优化营商环境地

— — 2

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

疑难和共性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 (居) 委会应当在政策

宣传解读、基层政务服务、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

“最后一公里”。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三条 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评促改,

以评促优的督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

要求,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接受评价,同时牵头组织对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

的重要内容。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

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及指标体系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

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优化营商环境协

调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推介,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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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提高国

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

支撑。

第五条 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 (市) 人民政府建

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

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先进地区,组织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

学习和优化提升;提升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定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地的先进

经验举措。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精简企业开办审

批材料、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零收费”。市场主体可以自

主选择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 — 4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长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

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明确经

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予以认定。

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

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

完善容错机制,压缩注销登记和公告时间。税务部门优化企业清

税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

第八条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府

院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区

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府

院协调机制。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

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规限制或者排斥各

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

(三) 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或者分公司;

(四) 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

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坚决打击招标投标活

— — 5

动中的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

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

数据应用,加快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探索远程异地

评标。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

更替等理由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

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

资人予以补偿。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

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许可、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

题。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整治,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

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以及没有其他法律、经济纠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

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

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应当编制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实施标准化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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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评审、审查、核验等技术性服务,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服务机

构,禁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

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互

通互认,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机制

并组织实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

竞争;

(二) 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向参加对象收取费用;

(三) 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

引导性的价格;

(四) 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等强制或

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阻碍其退会;

(五) 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或提高会费标准;

(六) 以加强行业自律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押金、保

证金;

(七) 其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向“信用长沙”全量推送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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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

进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守信

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依据已经出台的实施细

则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

应当及时公布修复结果。

第十五条 积极稳步推进“一圈两场三道”(15分钟生活圈,

停车场、农贸市场,人行道、自行车道、历史文化步道) 建设;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外

国人来华工作和居留审批服务、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

道,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市场开

放度;完善教育、医疗、养老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群众

满意度;优环境,重生态,提高空气、水体、土壤质量和森林覆

盖率;不断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构建立体互联的综

合交通体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规定的环节、材料不得增设,依法依规探索实施免费帮代办等工

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及时改

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主线,强化“三集中三到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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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改革,推动按个人和法人事项“任意窗口无差别受理”,

推广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报装等综合窗设置,实施

“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推行预约、轮休等方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

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结合各

地实际,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实体场所增设 24 小时自助服务,

实现政务服务7×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

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模

式,实现政务服务、民生服务触角全面延伸至区县 (市)、乡镇

(街道)、村 (社区),努力推进“就近办”。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全部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 (办) 理。推进跨

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数据联通和资源共享,市直相关

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自建业务系统实现与市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并严格贯彻执行政务

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进一步通过科技赋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行“互联网+政

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全市各级各部门移动端所有对外

服务逐步关停,实现向“我的长沙”移动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做

到互联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在政务服务中的全覆盖。

— — 9

行政机关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要求服务对象使用

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或系统,需要服务对象配套终端设备并增

加其负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终端

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采购终端设备。

第十八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

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

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全面

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对一定区域内节能评估审查、压覆矿产

评估、质地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

证、水保方案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评价、

气候可行论证、地下文物评审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符合区域评

估成果条件的,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环

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相关文件精

神,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 优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设置,推行不动产登记与

水、电、气用户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

当配合办理。市场主体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

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

当配合。创新登记模式,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 10

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

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市、区县 (市) 税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

办税,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税款。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禁止

违法压低或者抬高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

共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应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并逐步降低。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

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应当积极

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创造

便利条件。

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的作用,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缓

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

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

— — 11

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信息互通

共享,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禁止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停产、停

业、停水、停电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

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

当编制年度常规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

间和方式等。同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

查的,非因特殊紧急情况,下级机关不得就同类事项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

严格执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

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

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2

第二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

同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

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

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

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确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遵循相关

法定程序,监管方式应当与监管事项特点相适应,监管强度应当

与存在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举报属实的,有损害、

侵害、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行为或产品,应当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会商会诉前

调解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非

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权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

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

家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园区管委会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检

察联络室职能,推动检察联络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

— — 13

科学化。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

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

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监察机

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禁利用职权

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

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

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保障

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哄

抢财物、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依法

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

权纠纷多元调解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收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

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鼓励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就近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和保护需求。

第二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

— — 14

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和监

测点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

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涉企政策

听取企业家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依托由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设立

的长沙市经理进修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定期组织企业中高层管

理人员开展针对政府各项政策、模拟事项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相关

培训,及时宣传涉企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改革成效。

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或

企业服务日、区县 (市) 长和管委会主任接待日等制度,面对面

听取企业诉求,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

管委会应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开通企业服务热线,为

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居

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为引

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大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加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

完善裁员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相关文件

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

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投

— — 15

诉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损害营商环境

的案件,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12345市民热线开通营商环境

投诉受理通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

处置。

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交办、处置、反馈机制。网

信部门应及时监测交办涉及营商环境的网民投诉、意见、建议和

网络舆情,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与党风政风执纪问责、干部

监督选人用人激励奖惩联动工作机制,将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线

索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信息共享,加大有关案件的

监督、查办和通报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

点岗位人员,特别是具体执行层面直接与市场主体接触的“最后

一米”人员,为企业和企业家守法经营担当负责、壮胆撑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

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

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

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减轻或

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

— — 16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 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的;

(三) 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资企业设置行业准入歧视

条件的;

(四) 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五) 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

或者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或者约定的;

(六) 实施行政许可时,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或

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七)“索、拿、卡、要”的;

(八) 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 — 17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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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成长生态体系,扶持初创企业顺利度过“孵化期”,快速成长为雏鹰企业,根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湘新综发〔2023〕49号)要求,现开展雏鹰企业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1. 行业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属于湘江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方向。2. 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3. 注册成立时间为2年以上、不满5年,具有控股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者拥有较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10%至50%之间)。4. 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0万元(含)—2000万元(企业创新积分制苗木期和成长期),或获得过股权融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00万元。5. 企业第一大股东(依据验资报告上的实缴出资比例核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职称。6. 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5项软件著作权。二、支持标准对认定为雏鹰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三、申报材料根据附件清单对应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四、申报流程(一)资料申报资料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17:00止(逾期不受理)。此次申报由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委托岳麓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申报企业根据附件清单(...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2
    1、申请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成为见习基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愿意参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3)见习岗位设置合理,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岗位,每年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且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人数(参保人数)的30%;(4)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见习指导和管理;(5)工作环境良好,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2、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就业见习企业需先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发放。常见问题解答1、问:见习基地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答:已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企业),招收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企业)在按时足额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前提下,可以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每名见习人员最长不超过6个月。2、问: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答: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关注“长沙就业”微信端,进入“个人服务大厅”中的“毕业生见习”页面或登入长沙人力资源网查询并了解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及其见习岗位,采取以下方式报名参加见习:(1)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2)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到市,...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服务业融合发展,根据《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现代服务业发展1、现代服务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围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设备更新,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等,更新先进高效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设备。2、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两业)融合项目。围绕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精神,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两业融合发展项目。(二)物流业设备更新1、物流设施提质增效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输送分拣装备、堆垛机、自动导向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电动叉车、无人物流车/无人平板车、快递循环箱、塑料周转箱等设备更新。暂不支持港口、码头、货场大型货运设备更新。2、冷链设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变频螺旋半封压缩机、变频活塞压缩机、降压热氟融霜、电子膨胀阀、蒸发式冷凝器等设备更新。暂不支持冷库整体升级改造及基建项目。二、支持方式及标准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1、直接补助。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2、后补助。现代服务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物流业设备更新项目,待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项目复核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改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1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激励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一)激励名额激励12个县市区。 (二)评价指标1.综合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分。从综合质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选取11项指标开展评价,总权重100分。(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重10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2)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3)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4)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5)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6)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科技厅;(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8)PM2.5年平均浓度(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生态环境厅;(9)人均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商务厅;(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投融资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196号)要求,经研究,省工信厅决定在怀化召开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对接会,重点推介一批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上的优质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24年7月29日(周一)9:00-12:00二、会议内容生物医药和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分析、投资机构分享融资服务经验、授牌仪式、企业现场融资路演三、地点怀化珈禾至尊酒店(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259号鹏程大厦)四、参会人员1、怀化市工信局等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产业园区负责人;张家界市工信局、自治州工信局负责人及其他各地市中小企业科负责人;2、省级银行金融机构,怀化、湘西州和张家界市内金融机构代表;3、服务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投资机构代表;4、路演企业;5、湘西片区2023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代表;6、其它投资机构和相关市州企业。五、其他事项1、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参会回执(见附件),于7月25日17: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dkc_pspfs@126.com)。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观看直播。2、会议住宿、交通费自理。需住宿的参会人员可提前与怀化珈禾至尊酒店联系预定房间(毛经理 19958208018,住宿标准329元/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孙  丹   0731-88955535怀化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易传贵   18774711950    湖南麓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曹...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二、申报材料(一)技术承接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二)技术输出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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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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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20:00
邮编:3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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