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
为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 2013〕87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 2017〕81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 <版权工作 “十三五 ”规划 >的通知》(国版函〔 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补助范围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含专利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和知识产权代理补助。
(一)专利补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包括:
国防专利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给予的补助。
(三)注册商标补助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补助;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补助;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
(四)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
(五)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包括:
1.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实用新型授权补助;
2.商标注册补助;
3.著作权登记补助。
(六)知识产权代理补助包括:
1.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第二条 补助对象
(一)专利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的对象为:
1.住所地在本市辖区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
4.户籍不在本市的驻长高校大学生及本市中小学在读学生。
(二)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对象为:
在驻长高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五年以内在本市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大学生。
(三)知识产权代理补助的对象为: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专利补助的条件:
1.专利权人中的第一权利人住所在本市辖区内;
2.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的条件:
1.国防专利已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
2.专利权人住所在本市辖区内;
3.解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4.自申请专利补助之日起该专利保护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三)注册商标补助的条件:
1.已取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驰名商标认证文件,还在申请、审查或不予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补助范围;
2.申报补助期限为商标注册证或驰名商标认证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予补助;
3.续展、变更、转让的商标不予补助。
(四)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条件:
1.在本市申报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予补助;
3.补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
(五)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条件:
1.申请补助期限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权利人(所有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大学生创业注册商标的补助仅限于为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注册的商标。
(六)知识产权代理补助的条件:
1.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权利人、 PCT专利第一申请人住所在本市辖区内;
2.执业规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国内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 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
(二)国防专利经解密后转为普通专利的,按 4000/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
(三)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授权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PCT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
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 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按 5000元/件标准补助;通过 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 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补助五次)。
第六条 注册商标补助标准
(一)对每件经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新认定为 “驰名商标 ”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50万元;
(二)对每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补助 20万元;
(三)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 1万元。
第七条 著作权补助标准
补助费用按照著作权人实际交纳的登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 80%给予补助 ,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 10万元;申报人为个人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 100%给予补助 ,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 3万元。
(二)系列作品只补助第一件作品。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补助50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按 8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一件专利只享受一种类型的补助)
(二)大学生创业申报注册商标费用补助的,按照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收款收据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著作权登记补助标准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代理补助标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按 3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代理 PCT按代理发明专利同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 20-50件(含 2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3万元资助; 50-100件(含 5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5万元资助,100-150件(含 1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7万元资助,150-200件(含 15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9万元资助, 200-300件(含 2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12万元资助, 300-400件(含 3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15万元资助, 40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 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专利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长沙市专利补助审批表》 (通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补助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此表格);
2.发明专利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4.PCT国际专利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5.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就业(或就读)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单位(或学校)证明。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长沙市专利补助审批表》 (通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补助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此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3.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解密公告;
4.专利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注册商标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驰名商标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长沙市注册商标补助审批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③商标注册证;
④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 “驰名商标 ”的批复。
2.地理标志商标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长沙市注册商标补助审批表》;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
③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长沙市注册商标补助审批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③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书。申请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复印件需签署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公章。
(四)著作权登记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长沙市著作权登记补助审批表》 ;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著作权登记部门开具的缴纳登记和证书制作费用凭据(由代理公司代理登记的,提交由代理公司开具的缴纳服务费凭据和代理公司向著作权登记部门缴费的证明)。
(五)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应提交的材料有:
1.《长沙市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审批表》;
2.申报专利补助的提交: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申报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提交: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以及国家机关开具的收款收据;
4.高等院校学生证或毕业证及个人身份证;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自主创业情况说明书;
7.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第十二条 补助申报与受理
专利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申报人需登录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sipo.changsha.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再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知识产权代理补助、专利授权大户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数据予以统计发放。
第十三条 补助审批与发放
(一)专利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次发放。专利授权大户补助和知识产权代理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度发放一次。
(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申请的补助,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的补助,由财政局拨付到市知识产权局,再由市知识产权局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情节,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给予任何知识产权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知发〔 2017〕 21号同时废止。专利、著作权补助标准可追溯到 2018年 3月 1日起执行,商标补助标准可追溯到 2018年 1月 1日起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 4月 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