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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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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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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等)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将“千人帮千企百日大行动”的做法固化为制度,以落实中央、省、市现有政策为主线,继续在优化干部作风、优化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进一步提升企业发展信心,通过产业、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催生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提供坚实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地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创业引导。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扶持及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扶持,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区县(市)结合实际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项目扶持等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六)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高校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到2020年,扶持建设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区县(市)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七)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县(市)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三、加强培训优化就业

(八)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实施“展翅行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九)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十)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我市工业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纳入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畴的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按政策给予补贴。积极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创建,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一)吸引储备高校毕业生来长就业创业。对新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两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5万元、1万元、0.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大力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二)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十三)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每年扶持建设一批家庭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基地,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

(十四)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贫困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可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实施基层平台5年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全市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互联网+就业,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申报部、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十八)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当地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九)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二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园区,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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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以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确保转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集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二批改造实施企业,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围绕长沙市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烟花鞭炮4个细分行业,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有意愿、有需求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长沙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划型为中小微型企业(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长沙市4个细分行业制造业企业;(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一定的数字化基础,数字化改造意愿和转型需求较强,正在或者近期有计划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四)数字化改造的具体实施地应在长沙市范围内,服从统一组织和安排,能够按照要求在试点工作时限范围内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数字化水平等级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企业改造完成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实地评测确定);(五)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六)已纳入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首批改造实施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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