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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长科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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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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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长科发[2018]24号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长科发[2018]2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1710号)、《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为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助推长沙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长沙市域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在长沙市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22个领域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长沙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第三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年内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左右,每年认定20名左右。

第四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须在55周岁以下(含55岁,截至申报时),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创新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光召科技奖的获得者;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2、各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第一负责人;

3、担任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满足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创业条件须满足以下两类条件之一:

1、创办企业类

1)在长沙创办实体科技企业持股20%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2)创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创办企业近三年年均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含享受免税政策所产生的免税额度),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2、领办企业类

1)领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该企业担任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与企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合作经历,并有3年以上薪酬支付依据;

2)个人科技成果须在领办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成果转化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领办企业近三年年均缴纳税收在300万元以上(含享受免税政策所产生的免税额度),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申报。

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区县(市)、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见附件);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持股比例、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薪酬支付依据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担任公司职务的材料;

4、所创办或领办企业近三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免税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及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科技成果在企业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表等);

5、其他辅助材料(可选):成果评价、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第九条 初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现场考察。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申报人及创办或领办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工作,产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报市政府分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

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经审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由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持的符合长沙市产业导向的重大产学研合作等相关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重点平台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积极推荐创新创业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湖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等省级科技奖励及长沙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加创新创业沙龙、培训、交流、研讨、咨询、展会等主题活动,利用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重大工程立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会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研发情况等基础资料,并及时记载其取得的最新科研成果、考核奖惩、信用记录等重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异动、重大疾病等重要事项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各区县(市)、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上报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711日起施行,《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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