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由国际或国家级知名学术机构、科技团体、行业组织在长沙举办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高端学术活动,按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永久性落户长沙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条 申请高端学术活动资助由市科协常年受理,每年6月、12月组织集中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是高端学术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每次活动只受理一家单位申报(不含行政机关),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资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以长沙经济发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选题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活动;
(三)围绕长沙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纳入资助的实际支出范围根据《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8〕29号)和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费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纳入资助的实际支出范围,申请资助单位应遵循国际惯例,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申请资助单位在学术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市科协报送《长沙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从市科协网站下载)及相关附件材料。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活动批准文件、经费决算及详细方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情况介绍、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会议全套资料(包括论文集、会议工作总结、中外参会人员名单、活动信息统计表、相关影像视频资料、宣传效果等)、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初审。市科协将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完整或附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第九条 评审审定。由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资助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形成拟资助名单。
第十条 公示。将拟资助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至资助单位帐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协、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