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新创意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意产品,是指符合长沙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由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及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制造的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成套装备、单台(套)产品及关键部件,或高附加值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意产品认定工作每年3月、9月集中进行,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经评审认定的产品,列入《长沙市创新创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创新创意产品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创新创意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且符合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
(一)创新产品必须具备:拥有全部或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相应水平的其他知识产权,并通过对核心技术、关键工艺、重要流程或技术设计创新,使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并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二)创意产品必须具备:借助设计创意和高新技术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行,产生出高附加值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投入产业化应用,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受理。市经信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联合发布《长沙市创新创意产品认定申报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经信委提出创新创意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创新创意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长沙人才绿卡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获得国家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复印件。
(四)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复印件。
(六)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七条 联合初审。市经信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初审合格名单。
第八条 专家评审。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并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定公示。市政府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联合行文,列入《长沙市创新创意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在符合长沙市两型产品认定条件的前提下,自动列入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