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2019年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推动我区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两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发改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筛选、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项目范围
(一)区级两型示范创建项目:
1.区级两型示范单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独具特色并已形成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周边开展两型社会建设的优秀单位。
2.区级两型创建单位:积极开展两型社会建设,对照创建实施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村庄、社区、学校、企业、社会公益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7个类别,其他行业、领域的单位创建可根据省市部署和实际情况,报区发改局备案)。
3.两型宣教基地。要求建设成为有阵地、有教材、有作品、有队伍、有活动、有效果的两型理念、政策及行为习惯的宣传教育基地,在两型宣教中起到种子和骨干作用。
4.其他两型建设项目。其他政策支持且有较大两型建设成效的项目。
(二)两型社会建设宣传与培训。包括两型政策宣传、两型业务培训、两型学术研讨、两型理念推广等项目;
(三)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两型建设成效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具有明显的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带动作用;
(三)必须符合区发改局制定的《两型示范创建标准》;
(四)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负责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申报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企业前3年连续获得两型专项资金补助的。
第六条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须同时采用纸质和网上平台申报的形式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申请表;
(三)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发改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后,联合区直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评审,并报区发改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财务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两型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两型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两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两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两型专项资金发挥实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两型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两型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资金有结余的,无特殊情况,由区财政统一收回,纳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