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
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包括改建、扩建和搬迁改造。
第二章 项目完工评价
第四条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价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委托方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三年承接财政审计、绩效评价或企业投资、财务审计等方面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所委托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投资情况核定。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出具评价报告,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等。
(四)审核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者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完工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出的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具有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含);
5.项目完工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6.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将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委托评价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
(四)第三方机构受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完工评价以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完工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与完工时间、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现场核查情况等。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后应形成项目“通过完工评价”或“不通过完工评价”的结论,并编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
(六)第三方机构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委托机关,并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具《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八条 企业对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机关提出申诉。委托机关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工评价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项目完工评价费用由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奖补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5),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1.县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附件6)。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是否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4.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否入统。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 奖补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 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完工日期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可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起3年内,按照与上年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计算。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企业增值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若企业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只有一项有增量,则只按照有增量的税种计算奖补资金;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增量的,则按照两项税种同时计算奖补资金。
(三)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已完工项目,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累加核算。
(五)同一企业在2017年、2018年均有完工项目的, 2018年、2019年奖补重叠期内,在企业当年可获奖补资金总额(即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控制下,按照先2017年项目、后2018年项目的顺序依次计算奖补资金。
(六)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附件: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委托函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4.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5.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6.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7.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流程
附件1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盖章)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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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是否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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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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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收入 | 利润 | 纳税 | 创汇 |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
项目完工年度的上一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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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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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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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市(州) 县(市、区)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号、日期(包括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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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总投资 | 贷款 | 固定资产投资 |
项目计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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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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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主要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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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
| 销售收入 | 利润 | 纳税 | 创汇 | 产品生产能力 |
计划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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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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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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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 部门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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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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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委托函
:
兹委托你司对 的
项目进行完工评价。请按照《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工作,并将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我委(局)。
项目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注:此委托函作为受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的依据。受托第三方机构进场开展完工评价时需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示本委托函。
附件3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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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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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属地 | 市(州)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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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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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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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 项目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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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认定的开工日期 |
| 评价认定的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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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 | 贷 款 | 新增生产能力 |
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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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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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基本情况: |
2.项目建设情况(含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完成金额情况、新增固定资产等): |
3.企业完工评价材料(需核实是否真实、齐全等,是否符合完工评价要求): |
4.现场核查情况(设备购置、厂房建设、土建及公用设施等建设情况): |
5.完工评价会议及现场核查过程简述: |
6.需要进一步核实或反馈的意见建议: |
7.完工评价结论(须盖第三方机构公章) 评价结论: □完工评价通过 □完工评价不通过 (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方机构名称 |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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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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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后撰写,要求简单明了;2.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评价项目单位,一份连同其他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项目完工评价委托机关,一份留存第三方机构。
附件4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奖补年度: 年 | 申请日期: |
| 单位:万元、万美元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盖章) |
企业属地 | 市(州) 县(市区)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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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外资 □其他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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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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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增值税 | 所得税 | 销售收入 | 利润 | 创汇 |
国税 | 地税 | 国税 | 地税 |
奖补年度上一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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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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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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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名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 | 完工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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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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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额度 | 万元 | 本次申请奖补资金额度 | 万元 |
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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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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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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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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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 项目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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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完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
| 项目通过完工 评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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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认定的项目完工日期 |
| 第三方机构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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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
注:1.企业如有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均需单独填写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2.“奖补年度”是指计算奖补资金的年度。例如,2018年一季度企业提出奖补申请,则奖补年度是指2017年,按照2017年相比2016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计算奖补资金。
附件5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申报单位 承诺 | 真实性声明 我公司申请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真实一致,符合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条件。如通过审核并获得奖补资金,保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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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奖补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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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企业属地 | 市(州) 县(市、区)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核实) | □是 □否 |
年度税收各税种缴纳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实): |
年 度 | 增值税 | 所得税 | 合计 | 增值税、所得税增量是否符合规定(其中一项增量或者总增量不少于10万元) |
国税 | 地税 | 国税 | 地税 |
奖补年度的上一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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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年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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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增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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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第 个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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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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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是否通过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第三方机构名称 |
| 完工评价日期 |
|
第三方机构认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
| 项目完工时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第三方机构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
| 项目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企业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第 个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地址 |
|
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是否通过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第三方机构名称 |
| 完工评价日期 |
|
第三方机构认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
| 项目完工时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第三方机构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
| 项目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经信部门核实) | □是 □否 |
企业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情况 |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经信、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共同核实) | □是 □否 |
企业申请奖补资金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经信、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共同核实) | □是 □否 |
审核意见 |
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推荐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 承诺对经审核通过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申请奖补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审核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国税部门(盖章) 地税部门(盖章) 统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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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无需市州审核) | 经审核,同意推荐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 承诺对经审核通过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申请奖补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审核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国税部门(盖章) 地税部门(盖章) 统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