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书》,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省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商务厅(一式两份)。
(二)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技术类报服贸处)、省财政厅外经处,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同时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其他
(一)请各市县及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进口贴息工作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联系人、联系电话:
先进装备类:加工贸易处 卢苇 0731-82287069
先进技术类:服务贸易处 向娟 0731-85281276
2.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713(外经处)
附件:1.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
|
|
|
|
申请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企业注册地 | 省 市 |
企业性质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
|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行地址 |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移动电话 |
|
联系传真 |
|
|
|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4.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 |
附件2 |
|
|
|
|
|
|
|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
申请企业: |
|
|
|
|
|
|
|
序号 |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进口填合同号) | 商品税号 (技术进口不填) | 商品名称/技术名称 | 商品技术参数 (技术进口不填) | 实际进口额 (美元) | 原产地 |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中央部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要求: 1.本表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2.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本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
|
|
企业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3 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
|
|
|
|
|
|
|
|
|
中央部门(机构)、地区: |
|
|
|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进口填合同号) | 商品税号 (技术进口不填) | 商品名称/技术名称 | 商品技术参数 (技术进口不填) | 实际进口额 (美元) | 原产地 |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本表填报要求同附件2。 |
|
商务部门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财政部门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