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青年为16至35周岁人员;新落户是指自2017年6月21日起户口由市外迁入长沙市;在长沙工作是指与长沙市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在长沙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二章 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
第三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由市公安局根据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落实。
第三章 租房和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一)范围对象:
落户长沙并在长沙工作,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发放标准:
1.按照博士1.5万元/人/年、硕士1万元/人/年、本科6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两年。
2.租房和生活补贴从2017年6月(含)后开始计发。以申请人同时达到落户长沙、在长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三个条件的当月为起始期,往后根据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份据实发放。
(三)申报资料:
1.长沙市青年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长沙市青年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单位填写);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籍内页原件;
5.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号。
(四)申报程序:
1.申报。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常年受理申报,每月集中发放。用人单位(个人)将申报材料按照社保登记缴费层级和属地,报送至市、相应园区、区县(市)人才服务窗口;其中在省参保的,报送至市人才服务窗口。
2.审核。市、园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补贴名单集中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拟补贴名单。
3.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五条 购房补贴
新落户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长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补贴有关办法分类办理。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贴
2017年6月21日起,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可申请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企业博士后专项资助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 “四青”人才奖励补贴
第七条 从2017年6月21日起,对在长高校院所引进和新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四青”人才,按每人20万元给予奖励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申报,即受即办。办理流程如下:
(一)单位申报。“四青”人才所在高校院所将国家入选通知文件、“四青”人才聘任合同、“四青”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等资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出拟奖励补贴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三)结果公示。将拟奖励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补贴拨付至“四青”人才个人账户。
第五章 创业扶持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范围对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创办企业(SYB)培训800元/人次、改善企业(IYB)培训1200元/人次。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常年受理。由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或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培训补贴审核。
3.公示。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一)范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3000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三)申请资料:
1.长沙市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3个月申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申报流程: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考察审定。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3.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十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一)范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三)申请资料:
1.长沙市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证明;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3个月申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申报流程: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与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同时进行,申报流程一致。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扶持
(一)范围对象:青年人才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良好的,均可申报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含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按规定享受项目扶持资金。
(二)扶持标准:每年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中择优确定100个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三)申请资料:
1.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实际有效投入证明,并附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3个月申报单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申报流程:
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扶持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考察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4.结果公示。将拟扶持项目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六章 就业促进
第十二条 全市统筹建设200家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满足高校毕业生的见习需求。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就业见习意愿的,可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范围对象:在长沙市域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或进行法人登记,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向市或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放见习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由市或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按季对见习基地发放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资料:
1.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4.见习指导师资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全市每年统筹5000个左右基层公益性岗位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由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的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前溯2年、5年内的1月1日后毕业;本细则第八条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在长沙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长沙市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细则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做好人才人事档案、集体落户、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须做好户政、社保等后续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