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黄金创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站
欢迎来到长沙创业客!
手机访问
手机官网
关注微信
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购物车图片 购物车 ( )

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 职责暂行规定

作者: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9-17
分享到:
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 职责暂行规定

HNPR—2020—0102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

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所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名单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分类明确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并对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金融政策法规。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重点金融机构集中,建立资本增加和动态调整机制,做优做强做大国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对地方重点法人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指导和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组织实施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决算和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建立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承担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五)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负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督促检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和公司法人治理程序,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按照股权关系,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经营预决算、统计监测以及全口径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国有产权变动的全流程动态监管。涉及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以及可能导致其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以及增资扩股,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有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重点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且当期净资产占比达到母公司并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名单由母公司统筹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含有国有股权的地方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并按程序核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要求或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可组织国有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真实反映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转让应符合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方向,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允价格转化资产形态;除按照规定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证券交易系统中公开进行。产权转让时出现可能影响国有金融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发生改制和重组,转让重大资产和产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制度,每年按期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并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合理确定国有金融资本利润上缴比例,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金融机构资本增加和改革成本支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搭建信息化平台,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定期上报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以及重大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对外投资等情况。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所出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是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二是增减注册资本金。三是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四是拟定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拟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五是制定或修订薪酬制度。六是外部审计、巡视巡察、金融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备案或者要求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出资人机构的指示和要求依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重大事项中涉及可能导致国有金融机构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关系机构存续的特别重大事项应报本级政府。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条  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中涉及的重大投资事项主要包括大额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大额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大额境外投资等,具体标准由出资人机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依法规范、制衡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相关制度办法应报出资人机构审核。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实施进展及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程序,做好国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出资人机构可以建立完善派出人员人才库。

在国有金融机构二、三级子公司可探索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根据国有金融机构战略定位和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突出行业对标,强化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年度经营和任期目标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以及负责人薪酬等挂钩,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健全工资总额与经营效益、劳动生产率的联动机制。出资人机构根据国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予以备案或核准,对主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按年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并对负责人薪酬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资人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确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机制和标准,组织开展对负责人薪酬的审核和清算工作。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根据绩效目标考核或协议约定,确定其实际薪酬。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福利保障、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并监督执行。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缴存比例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出现非政策性亏损等情形的,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


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国有金融机构要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应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遵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坚持稳健审慎经营,建立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应推动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强化自身资本和偿付能力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确保自身资产、业务增长速度与资本积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确保达到相关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应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建立动态指标检测系统,定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识别并化解风险。对重大风险或风险隐患,国有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的倒查和追究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受托人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财政部门应予以提醒并督促纠正。出资人机构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现状,可制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新闻动态 / JDCP 更多>>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9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2024年继续组织湖南省“湘企英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重点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提升等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安排(一)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培训班培训内容:围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组织课堂教学、开展研讨交流,分享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和应用方向,探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各领域的垂直应用路径和典型场景、人工智能伦理与安全;现场考察人工智能赋能各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成功经验及创新成果,加速推动“人工智能+”行动。培训对象:市州工信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人工智能产业重点企业、2024年全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项目建设计划企业、制造业企业代表。培训时间:11月5日-8日(5日14:00开始报到)报名时间:10月25日前责任处室: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承办机构:信通院(湖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丁和喜子  18873060612  dinghexizi@caict.ac.cn(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培训班培训内容:围绕深入推进“智赋万企”行动,聚焦国内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组织课题教学、开展研讨交流,解读国家、省级层面关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围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和痛点难点,分享国内外制造业在数字研发设计、柔性生产制造、机器视觉质检、生产现场监测、生产过程溯源、数字营销管理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经验和实施路径,现场考察省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着力提升制造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培训对象:制造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数字化转型业务负责人。培训...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9
    为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成长生态体系,扶持初创企业顺利度过“孵化期”,快速成长为雏鹰企业,根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湘新综发〔2023〕49号)要求,现开展雏鹰企业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1. 行业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属于湘江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方向。2. 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3. 注册成立时间为2年以上、不满5年,具有控股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者拥有较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10%至50%之间)。4. 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0万元(含)—2000万元(企业创新积分制苗木期和成长期),或获得过股权融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00万元。5. 企业第一大股东(依据验资报告上的实缴出资比例核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职称。6. 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5项软件著作权。二、支持标准对认定为雏鹰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三、申报材料根据附件清单对应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四、申报流程(一)资料申报资料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17:00止(逾期不受理)。此次申报由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委托岳麓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申报企业根据附件清单(...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2
    1、申请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成为见习基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愿意参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3)见习岗位设置合理,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岗位,每年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且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人数(参保人数)的30%;(4)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见习指导和管理;(5)工作环境良好,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2、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就业见习企业需先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发放。常见问题解答1、问:见习基地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答:已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企业),招收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企业)在按时足额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前提下,可以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每名见习人员最长不超过6个月。2、问: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答: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关注“长沙就业”微信端,进入“个人服务大厅”中的“毕业生见习”页面或登入长沙人力资源网查询并了解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及其见习岗位,采取以下方式报名参加见习:(1)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2)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到市,...
  • 更新时间: 2024 - 08 - 0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服务业融合发展,根据《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现代服务业发展1、现代服务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围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设备更新,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等,更新先进高效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设备。2、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两业)融合项目。围绕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精神,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两业融合发展项目。(二)物流业设备更新1、物流设施提质增效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输送分拣装备、堆垛机、自动导向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电动叉车、无人物流车/无人平板车、快递循环箱、塑料周转箱等设备更新。暂不支持港口、码头、货场大型货运设备更新。2、冷链设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变频螺旋半封压缩机、变频活塞压缩机、降压热氟融霜、电子膨胀阀、蒸发式冷凝器等设备更新。暂不支持冷库整体升级改造及基建项目。二、支持方式及标准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1、直接补助。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2、后补助。现代服务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物流业设备更新项目,待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项目复核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改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1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激励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一)激励名额激励12个县市区。 (二)评价指标1.综合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分。从综合质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选取11项指标开展评价,总权重100分。(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重10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2)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3)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4)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5)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6)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科技厅;(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8)PM2.5年平均浓度(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生态环境厅;(9)人均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商务厅;(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投融资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196号)要求,经研究,省工信厅决定在怀化召开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对接会,重点推介一批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上的优质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24年7月29日(周一)9:00-12:00二、会议内容生物医药和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分析、投资机构分享融资服务经验、授牌仪式、企业现场融资路演三、地点怀化珈禾至尊酒店(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259号鹏程大厦)四、参会人员1、怀化市工信局等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产业园区负责人;张家界市工信局、自治州工信局负责人及其他各地市中小企业科负责人;2、省级银行金融机构,怀化、湘西州和张家界市内金融机构代表;3、服务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投资机构代表;4、路演企业;5、湘西片区2023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代表;6、其它投资机构和相关市州企业。五、其他事项1、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参会回执(见附件),于7月25日17: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dkc_pspfs@126.com)。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观看直播。2、会议住宿、交通费自理。需住宿的参会人员可提前与怀化珈禾至尊酒店联系预定房间(毛经理 19958208018,住宿标准329元/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孙  丹   0731-88955535怀化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易传贵   18774711950    湖南麓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曹...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二、申报材料(一)技术承接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二)技术输出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
热门写字楼排行 / JDCP 更多>>
2021 - 02 - 24
0元/天/平 (最低价)
7.2m
2018 - 01 - 01
0.8元/天/平 (最低价)
园区介绍
2018 - 12 - 27
0元/天/平 (最低价)
4.5米
2020 - 11 - 17
0元/天/平 (最低价)
3.6
2020 - 11 - 06
0元/天/平 (最低价)
8-15米
全国统一热线:
400-128-1188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20:00
邮编:330520
  • 关注微信公众号

  • 关注新浪微博

Copyright ©2014 - 2018 湖南知众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回到顶部
在线留言
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