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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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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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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17号

CSCR—2020—0101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1

长沙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8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 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长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公共资源是政府投资建设或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用于政府自身服务以外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公共服务的总称,包括自然形成的公共资源和购建形成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 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确需保留经营的要进行单位改制,退出行政事业单位序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各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四) 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三、实施项目

除按规定应免费提供使用的公共资源外,凡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都应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项目:

(一)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广告有偿设置。

(二) 市政道路路面 (含桥下) 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

(三)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 (含盾构土) 等各类垃圾转运、回收、处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气、污水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

(四)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等行业特许经营。

(五) 公园、广场、绿地、风光带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及配套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六) 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场馆有偿使用。

(七)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八) 市政公共设施、大型活动冠名权有偿使用。

(九)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转让。

(十) 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四、实施范围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五、实施程序

各类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长沙市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一) 编制方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利用状况,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订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 组织听证

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结果和工作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三) 价值评估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值进行评估,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的价格。

(四) 选定主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定经营主体;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规协议转让至符合条件的特定主体。

(五) 签订合同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 上缴收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 (资产收入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七) 特殊处理

— — 5

市人民政府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或未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的存量公共资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工作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职责分工

(一)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参与

存量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制订,承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值评估核准 (备案) 等工作职责。

(二)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政府定价审批 (备案) 等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充电桩行业特许经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拟订户外广告,城市公共场地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渣土运转回收处理,管道供气、加气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市停车办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拟订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市商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拟订加油站行业特许经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 市水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拟订河道采砂权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人防办拟订地下空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建筑垃圾、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 市民政局负责拟订市政公共设施冠名权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 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拟订文化体育场地 (场馆)、大型活动冠名权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单位) 加强业务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七、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现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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