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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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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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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NPR-2019-10037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金〔2019〕3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奖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使用方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财政增信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加涉农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资金文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完善金融体系奖励政策

第六条 为完善我省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弥补金融短板,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总部、子公司以及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第七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在上年度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我省注册且已正式开业的下列新设金融机构可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的商业银行总部和省级分行给予不低于600万元奖励;对新设独立法人村镇银行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的区域总部(服务半径跨两个及以上省份,下同)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总部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的保险公司子公司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运营总部、资金运营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市州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市州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的,可按实际奖励额的50%申请奖励资金,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深度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金融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政策

第八条 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中小微企业(非政府平台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湖南股权交易所)等为主体的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生的中介费用、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湖南股权交易所等政策性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新三板”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其中,对2020年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涉农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补助。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融资服务平台按挂牌数量(不超过1000元/家)、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总额1%)、交易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0.1‰)、融资服务系统研发投入等指标测算给予经费补助,用于股改挂牌服务、办公场地租赁、系统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运营支出。

对符合本章第(一)至第(五)款的深度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20%。

第四章  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信贷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切块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被评为优秀档、良好档、中等档以上(含中等档)且达到“两增两控”监管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分类考核,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含融资担保贷款)高于同类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按其增量贷款的2‰计提风险补偿资金。

当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现本金逾期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最高补偿1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首贷、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财银保”贷款等优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保证保险年化费率2.5%以下,上年度贷款保险规模在1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赔款总额超过实收贷款保证保险费100%的部分,省财政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30%逐笔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当保险公司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不良率达到5%,暂停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对分类监管评级在B级以上、上年度贷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不超过上年度各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等领域的小额贷款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5%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2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10%、省财政承担5%、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5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对合作银行机构在贫困地区、湘赣边区县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园区工业企业、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建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60天追偿不到位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相应贷款总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5倍(含)以上,10倍以下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6:4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已达到风险补偿资金10倍及以上的,贷款损失按7:3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在风险补偿资金5倍以下的,原则上不予风险分担。对贷款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

省县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比例根据非贫困县、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三类分别按4:6、5:5、6:4分摊。

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其中,11个深度贫困县,省、县按6:4分担。


第五章  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我省金融服务力度,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金融机构围绕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在我省进行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和方向。

(一)国务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专项金融试点的城市。中央驻湘和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建设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平台。

(二)各市县建设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乡村、村级金融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本地区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的特色金融基础设施项目。

(三)化解缓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行小微、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券,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的金融机构。

(四)运用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投向合规,且加权平均利率低于自有资金发放的同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开展无还本续贷以及帮助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的银行机构。

(五)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以债券、股权、直接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的保险机构。

(六)为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需要发债企业提供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

(七)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级在A类以上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八)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研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一)至(二)条件,省财政厅按国家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县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乡镇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村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三)至(六)条件,申报融资规模排名前3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团队和基层经营机构倾斜。

对符合第(七)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的增量奖励,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4年内。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第二十三条 分担比例。根据自愿原则,市县财政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承担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省和市县分担比例为70:25:5。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对相关部门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6号)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应承担补贴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省和市县分担比例为70:25:5。

第二十六条  经费奖补对象。

工作经费奖补资金对象为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承办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社会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等单位。创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费奖励标准。以市州、县市为单位,按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财政部核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发贷款规模为依据进行奖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全省规模适当予以奖补。

1、当年有新发创业担保贷款但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2、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低于上年度新发贷款额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3、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在0-10%之间(含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8%给予奖励。

4、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超过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

新发贷款增长率=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100%。新发贷款额指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总额。

第二十八条 经费奖补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当年省财政下拨给各市州、县市的实际奖补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区奖补资金。

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奖补资金与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的差额,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贷款利率优惠程度、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制定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办法,对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各地制定的奖励办法应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支持方向的申报分别由各相关单位组织,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次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第六章由省财政厅组织,第七章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

申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附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审核,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以及业务主管厅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确定各支持方向具体额度,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

涉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省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当地财政及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及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举报反映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的资格。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3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是指《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规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再担保公司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融资到期时,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纳入再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作协议或再担保主合同按规定比例对其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由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再担保公司或省农信担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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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改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1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激励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一)激励名额激励12个县市区。 (二)评价指标1.综合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分。从综合质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选取11项指标开展评价,总权重100分。(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重10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2)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3)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4)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5)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6)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科技厅;(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8)PM2.5年平均浓度(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生态环境厅;(9)人均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商务厅;(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投融资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196号)要求,经研究,省工信厅决定在怀化召开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对接会,重点推介一批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上的优质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24年7月29日(周一)9:00-12:00二、会议内容生物医药和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分析、投资机构分享融资服务经验、授牌仪式、企业现场融资路演三、地点怀化珈禾至尊酒店(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259号鹏程大厦)四、参会人员1、怀化市工信局等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产业园区负责人;张家界市工信局、自治州工信局负责人及其他各地市中小企业科负责人;2、省级银行金融机构,怀化、湘西州和张家界市内金融机构代表;3、服务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投资机构代表;4、路演企业;5、湘西片区2023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代表;6、其它投资机构和相关市州企业。五、其他事项1、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参会回执(见附件),于7月25日17: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dkc_pspfs@126.com)。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观看直播。2、会议住宿、交通费自理。需住宿的参会人员可提前与怀化珈禾至尊酒店联系预定房间(毛经理 19958208018,住宿标准329元/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孙  丹   0731-88955535怀化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易传贵   18774711950    湖南麓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曹...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二、申报材料(一)技术承接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二)技术输出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市(州)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单位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政策享受条件    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申报。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市(州)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每月11日—20日完成审核,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文件的形式报送至我厅财务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0日。    (三)省级审核:每月21日—27日,我厅会同省税务、科技部门共同审核,拟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各有关企业:现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参赛条件且有参赛意向企业于7月20日前在省工信厅“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http://ckzg.smehn.cn/)网上注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有大赛服务意向的投融资机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在“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网上进行分类注册报名,发挥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为参赛项目提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服务支持。请严格按照参赛条件及要求在线提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黄玉妹,电话:88995481)。     附件: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以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确保转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集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二批改造实施企业,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围绕长沙市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烟花鞭炮4个细分行业,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有意愿、有需求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长沙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划型为中小微型企业(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长沙市4个细分行业制造业企业;(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一定的数字化基础,数字化改造意愿和转型需求较强,正在或者近期有计划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四)数字化改造的具体实施地应在长沙市范围内,服从统一组织和安排,能够按照要求在试点工作时限范围内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数字化水平等级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企业改造完成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实地评测确定);(五)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六)已纳入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首批改造实施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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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2 - 24
0元/天/平 (最低价)
7.2m
2018 - 01 - 01
0.8元/天/平 (最低价)
园区介绍
2018 - 12 - 27
0元/天/平 (最低价)
4.5米
2020 - 11 - 17
0元/天/平 (最低价)
3.6
2020 - 11 - 06
0元/天/平 (最低价)
8-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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