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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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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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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22号

CSCR—2020—01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1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

动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

识,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

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法律精神,结合长沙

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主要授

予长沙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

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

益的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

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

业或组织为 5个,个人为 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已获得国家、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不重复申报及奖励。

— —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

科学性,设立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

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

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

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 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

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 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 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等工作规范;

(二) 组织制 (修) 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

— — 3

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

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 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先进质量奖

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 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

广工作;

(五) 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

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 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

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

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

的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个人争取更高质量

荣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

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 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取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

— — 4

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

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三) 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

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四)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

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

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

量奖;

(七)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以上质量、

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

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

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

量工作实践,从事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 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

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

(三) 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

— — 5

贡献;

(四) 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

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 GB/T19580 《卓越绩效

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

组织、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集体审

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 GB/

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

施指南》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

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在自愿的基础

上,如实填写《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

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 (市) 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

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个人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

— — 6

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

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企业或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讨论决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材料评审组对

企业或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

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委

会办公室 (原则上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个人不超过4人)。对

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书面

告知。

第十八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现场评

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不超

过2天。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

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委会办

公室。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

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

同候选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表

— — 7

决。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百分制计算标准,以资料评审占 20%、现

场评审占 60%、评委会审议表决占 20% 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按

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

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

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

评选当年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应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

作用,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长沙市

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推荐和

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有权

— — 8

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

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提交评委会

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

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

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食

品安全等事故的;

(二) 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监管部

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

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或被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的;

(三) 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

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

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 发生重大偷漏税、抗、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 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 — 9

任的;

(七)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八) 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

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

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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