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22号
CSCR—2020—01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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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
动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
识,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
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法律精神,结合长沙
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主要授
予长沙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
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
益的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
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
业或组织为 5个,个人为 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已获得国家、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不重复申报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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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
科学性,设立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
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
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
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 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
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 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 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等工作规范;
(二) 组织制 (修) 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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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
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 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先进质量奖
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 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
广工作;
(五) 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
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 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
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
会、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
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
的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个人争取更高质量
荣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
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 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取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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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
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三) 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
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四)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
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
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
量奖;
(七)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以上质量、
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
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
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
量工作实践,从事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 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
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
(三) 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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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
(四) 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
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 GB/T19580 《卓越绩效
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
组织、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集体审
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 GB/
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
施指南》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
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在自愿的基础
上,如实填写《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
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 (市) 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
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个人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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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
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企业或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讨论决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材料评审组对
企业或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
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委
会办公室 (原则上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个人不超过4人)。对
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书面
告知。
第十八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现场评
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不超
过2天。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
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委会办
公室。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
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
同候选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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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百分制计算标准,以资料评审占 20%、现
场评审占 60%、评委会审议表决占 20% 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按
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
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
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
评选当年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应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
作用,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长沙市
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推荐和
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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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
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提交评委会
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
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
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食
品安全等事故的;
(二) 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监管部
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
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或被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的;
(三) 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
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
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 发生重大偷漏税、抗、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 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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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
(七)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八) 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
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
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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