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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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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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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 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在全 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建设试点,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 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把深化产教融合 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 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 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 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 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试点原则 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形 2 成各方协同共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承载改革功能, 以城市试点为基础,突出城企校联动,统筹开展行业、企业试 点。 优化布局、区域协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 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有建设基础、改革意愿、带 动效应的城市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东部地区城市,要围 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带动中西部地 区发展。 问题导向、改革先行。集中力量破除体制障碍、领域界限、 政策壁垒,下力气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下好改革“先 手棋”,健全制度供给和体制机制,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动实现全要素深度融合。 有序推进、力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扶优扶强,根据条 件成熟程度,分期开展建设试点,不搞平衡照顾,防止形成政 策洼地。坚持因地因业制宜,促进建设试点与经济结构调整、 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 动力变革。 二、试点目标 通过 5 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 5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 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 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 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3 通过试点,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为全国提供可复 制借鉴的经验,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 入人才培养过程,构建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 动的发展格局,基本解决人才供需重大结构性矛盾,教育对经 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显著增强。 三、试点对象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象包括: (一)产教融合型城市。从 2019 年起,在部分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建设首批 2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 市。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将改革向全国推开。试点城市应具 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具有 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先行示 范引领作用,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除计划单列市外,试点 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直辖市推荐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 点核心区。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试点城市布局,中西 部地区确定试点城市要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实际需求。 (二)产教融合型行业。省级政府在推动试点城市全面深 化产教融合改革基础上,依托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 群,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 4 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 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 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试点任务 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中,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承载、试点行 业聚合、试点企业主体作用,结合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重 点聚焦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健全产教融合 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园 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 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同步提出可操 作的支持方式、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 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大力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 推进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开展东部对口西部、城市 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 职业院校就学。 (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改革。将培育工匠 精神作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生产性实训为关键环 节,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 5 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 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 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承 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 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推动大企业 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明显提高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 态调整机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 系。推动高等学校和企业面向产业技术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养 和协同创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三)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解决校 企合作信息不对称、对接合作不顺畅、评价导向不一致等突出 问题。探索建设区域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各类 需求精准对接。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推动 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建立产业导师特设 岗位,推动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促进校 企人才双向交流。推进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职业院校、高 等学校组建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搭建行业科研 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教育服务平台,聚合带动各类中 小企业参与。探索校企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中 试基地,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建设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 (四)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实训基地建 6 设和运行模式,试点城市要按照统筹布局规划、校企共建共享 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更多依托企业建设,优先满足现 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家政、养老、健康、 旅游、托育等社会服务产业人才需求。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重点领域,推动“双一流”建设等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 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科技 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和 产业化链条。 (五)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以企业 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 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完善现代学校和企业治理 制度,积极推动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 合。围绕生产性实训、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关键环节,推动校 企依法合资、合作设立实体化机构,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各地可在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省域内推 开产教融合型行业、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制定建设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省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 将承担试点任务、推进改革成效作为项目布局和投资安排的重 要因素,积极加大投入,形成激励试点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推力。 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 民营企业,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 7 部门负责。 五、试点支持政策 (一)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布局建 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和试点城市予以 动态奖励。完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 等组合投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项目跟进协调服务, 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作 共建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举办职业院校。试 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 30%的比 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深化产 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全面落实社 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 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 (二)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 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加快培养产 业技术技能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 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 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为先导, 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支持各类院 校积极服务、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8 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学 位(专业)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负 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及 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主体责任,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 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二)健全协调机制。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建立工作协 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省级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将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纳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考核评 价重要内容。试点城市要编制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逐一 落实。 (三)强化总结推广。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的经 验办法,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效措施,应及时向省级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在省域内复制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 改革举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程序报批,在全国 复制推广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6370666502702243888402483.pdf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 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在全 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建设试点,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 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把深化产教融合 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 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 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 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 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试点原则 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形 2 成各方协同共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承载改革功能, 以城市试点为基础,突出城企校联动,统筹开展行业、企业试 点。 优化布局、区域协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 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有建设基础、改革意愿、带 动效应的城市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东部地区城市,要围 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带动中西部地 区发展。 问题导向、改革先行。集中力量破除体制障碍、领域界限、 政策壁垒,下力气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下好改革“先 手棋”,健全制度供给和体制机制,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动实现全要素深度融合。 有序推进、力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扶优扶强,根据条 件成熟程度,分期开展建设试点,不搞平衡照顾,防止形成政 策洼地。坚持因地因业制宜,促进建设试点与经济结构调整、 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 动力变革。 二、试点目标 通过 5 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 5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 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 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 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3 通过试点,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为全国提供可复 制借鉴的经验,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 入人才培养过程,构建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 动的发展格局,基本解决人才供需重大结构性矛盾,教育对经 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显著增强。 三、试点对象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象包括: (一)产教融合型城市。从 2019 年起,在部分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建设首批 2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 市。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将改革向全国推开。试点城市应具 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具有 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先行示 范引领作用,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除计划单列市外,试点 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直辖市推荐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 点核心区。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试点城市布局,中西 部地区确定试点城市要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实际需求。 (二)产教融合型行业。省级政府在推动试点城市全面深 化产教融合改革基础上,依托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 群,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 4 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 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 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试点任务 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中,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承载、试点行 业聚合、试点企业主体作用,结合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重 点聚焦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健全产教融合 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园 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 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同步提出可操 作的支持方式、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 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大力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 推进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开展东部对口西部、城市 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 职业院校就学。 (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改革。将培育工匠 精神作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生产性实训为关键环 节,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 5 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 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 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承 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 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推动大企业 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明显提高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 态调整机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 系。推动高等学校和企业面向产业技术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养 和协同创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三)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解决校 企合作信息不对称、对接合作不顺畅、评价导向不一致等突出 问题。探索建设区域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各类 需求精准对接。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推动 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建立产业导师特设 岗位,推动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促进校 企人才双向交流。推进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职业院校、高 等学校组建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搭建行业科研 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教育服务平台,聚合带动各类中 小企业参与。探索校企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中 试基地,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建设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 (四)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实训基地建 6 设和运行模式,试点城市要按照统筹布局规划、校企共建共享 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更多依托企业建设,优先满足现 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家政、养老、健康、 旅游、托育等社会服务产业人才需求。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重点领域,推动“双一流”建设等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 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科技 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和 产业化链条。 (五)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以企业 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 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完善现代学校和企业治理 制度,积极推动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 合。围绕生产性实训、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关键环节,推动校 企依法合资、合作设立实体化机构,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各地可在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省域内推 开产教融合型行业、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制定建设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省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 将承担试点任务、推进改革成效作为项目布局和投资安排的重 要因素,积极加大投入,形成激励试点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推力。 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 民营企业,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 7 部门负责。 五、试点支持政策 (一)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布局建 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和试点城市予以 动态奖励。完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 等组合投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项目跟进协调服务, 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作 共建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举办职业院校。试 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 30%的比 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深化产 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全面落实社 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 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 (二)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 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加快培养产 业技术技能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 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 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为先导, 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支持各类院 校积极服务、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8 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学 位(专业)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负 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及 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主体责任,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 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二)健全协调机制。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建立工作协 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省级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将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纳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考核评 价重要内容。试点城市要编制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逐一 落实。 (三)强化总结推广。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的经 验办法,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效措施,应及时向省级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在省域内复制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 改革举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程序报批,在全国 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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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二、申报材料(一)技术承接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二)技术输出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市(州)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单位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政策享受条件    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申报。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市(州)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每月11日—20日完成审核,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文件的形式报送至我厅财务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0日。    (三)省级审核:每月21日—27日,我厅会同省税务、科技部门共同审核,拟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各有关企业:现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参赛条件且有参赛意向企业于7月20日前在省工信厅“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http://ckzg.smehn.cn/)网上注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有大赛服务意向的投融资机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在“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网上进行分类注册报名,发挥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为参赛项目提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服务支持。请严格按照参赛条件及要求在线提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黄玉妹,电话:88995481)。     附件: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以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确保转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集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二批改造实施企业,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围绕长沙市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烟花鞭炮4个细分行业,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有意愿、有需求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长沙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划型为中小微型企业(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长沙市4个细分行业制造业企业;(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一定的数字化基础,数字化改造意愿和转型需求较强,正在或者近期有计划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四)数字化改造的具体实施地应在长沙市范围内,服从统一组织和安排,能够按照要求在试点工作时限范围内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数字化水平等级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企业改造完成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实地评测确定);(五)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六)已纳入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首批改造实施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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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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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米
2020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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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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