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长沙优势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长沙市决定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以及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发放,用于其购买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以及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和技术转移机构等。
(三)市委、市政府以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核实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创新券经费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科技资金和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对科技创新券资助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券年度使用指南》,根据当年度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计划,明确当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运营科技创新券,包括线上平台建设和运行,企业与机构资质审核,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和机构的动态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及评价,科技创新券兑付初审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定期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科技创新券的运营情况。
第三章 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全年受理申请并发放科技创新券。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可按需在年度内多次申请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登记获得,以电子券的形式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是指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市科技主管部门采取全年公开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定期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和服务目录,并在科技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使用单位与受理单位之间开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服务项目根据当年的科技创新券计划进行调整,并编入《科技创新券年度使用指南》。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付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包括以下程序:
(一)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自行与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并在申报系统中签订初步服务协议;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受理申请,核实初步服务协议及使用、受理科技创新券双方资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支持比例;
(四)第三方机构发放科技创新券;
(五)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与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签订正式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可使用核发的科技创新券按服务协议向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不足部分自行支付。受理单位应开具正规的财务凭证。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通过协商,可撤销已经签订的初步服务协议,已发放的科技创新券自动收回。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在完成服务事项后,按以下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兑付:
(一)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详见《科技创新券年度使用指南》;
(二)第三方机构初审;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复审;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正式服务协议生效的顺序拟定兑付的协议。若兑付总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未兑付的协议纳入下年度兑付计划;
(五)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兑现的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及兑付金额,并按程序报批。
(六)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市政府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拨付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情况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对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或受理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在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后,不能遵守合同约定的,可进行投诉。一经核实,将降低合同违约方信用等级或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笫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