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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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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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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与实施

二、评价工作流程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五、附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

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

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参与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一)居民企业

《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职工总数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2.年销售收入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3.资产总额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

(三)产品及服务范围

《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四)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五)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六)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七)科技奖励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九)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十)研发投入

1.研发费用

《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企业应在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附件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成本费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科技成果

《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三)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四)撤销登记编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附件1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盟、州)   县(区、市、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附件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

注册登记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申请注册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在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附件3

                        系统填报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区:                    市(区)

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所属行业:                             

填写日期:                           

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学技术部

○一  年  月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一、企业自评表(必填)

企业名称


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

企业自评

指标1:注册地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符合

不符合

指标2:企业规模

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符合

不符合

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符合

不符合

指标4:企业信用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

不符合

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

企业自评

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是

□ 否

指标6: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是

□ 否

指标7:科技奖励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 是

□ 否

指标8: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是

□ 否

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

(满分100分)(指标9-11)

企业自评

指标9:科技人员

(满分20分)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

□20%(含)-25%(12分)□15%(含)-20%(8分)

□10%(含)-15% (4分)□10%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0:研发投入(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

□4%(含)-5% (30分)□3%(含)-4%(20分)     

□2%(含)-3% (10分)□2%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

□20%(含)-25%(30分)□15%(含)-20%(20分)

□10%(含)-15% (10分) □10%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1:科技成果(满分30分)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1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             (30分)

□4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             (24分)

□3项类知识产权                   (18分)

□2项Ⅱ类知识产权                   (12分)

□1项Ⅱ类知识产权                    (6分)

□没有知识产权                      (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

类知识产权        类知识产权            

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          

企业自评结果: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


其中:净资产(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


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职工总数(人)


科技人员数(人)


 

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

知识产权

数量(件)

发明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序号

知识产权名称

种类

授权日期

授权号

获得方式





































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

 

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

(一)总体情况

栏目

企业职工

科技人员

1.总   数(人)



其中:在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临时人员



2.上一年新增人数(人)


其中: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


(二)人员结构

学  历

博  士

硕  士

本  科

大专及以下

人  数





职  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高级技工

人  数





 

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级别

标准编号

起草单位中排名



□国际  □国家  □行业


    



□国际  □国家  □行业


    

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

 

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研发机构名称

研发机构级别

证明文件名称



□国家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

 

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奖励成果名称

排  名

证明文件名称



    




    


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

 

八、其他


 

 

 


附件4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年度)

评价工作机构: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自评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

□是    □否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是    □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是    □否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是    □否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是    □否

评价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完整

(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

□是    □否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一致

(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

□是    □否

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

□是    □否

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如果选“有”,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

□有    □无

反馈意见


信息审核结论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附件5

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

     年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研发形式

项目实施状态

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万元)

1






2






3











研发费用总额


注:1.研发形式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境内、委托境外研发。

2.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4.项目实施状态是指:已完成、未完成。

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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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24
    湘江新区科创产业促进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经发(产业)局、财政分局:根据《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工信投资发〔2020〕79号)《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方案》(长政办发〔2022〕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持续稳增长、培育新动能,现将2022年度长沙市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2022年度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奖励项目二、申报范围2022年度首次新增纳入长沙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2021年底或2022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于2022年批准进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三、申报条件(一)企业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长沙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承诺持续在库纳统三年以上;(三)在以前年度未享受过我市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含更名、搬迁前)。(四)上年度未纳入“信用湖南网”和“信用长沙网”等诚信体系黑名单;无重大违法记录;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四、申报日期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1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五、申报系统网址“长沙工信”APP(长沙产业链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csqf001.com(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六、申报资料(一)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表(需上传纸质扫描版和word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三)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提交入规申请且于当年审批通过企业提供:2022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带二维码或税务盖章)、2022年12月利润表、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贴花);2021年提交入规申请且于2022年审批通过企业提供:2021年 12月增值税申报表(带二维码或税务盖章)、2...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24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打好“发展六仗”,切实推进“食品医药创优工程”,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工信消费品〔2021〕19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企〔2022〕10号)工作部署,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数量    1.申报范围: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是指食品、医药、轻工、纺织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显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本年度全省总共认定40家。    2.推荐数量:长沙市本级不超过15家,其它市州本级不超过10家;长沙市所属的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推荐不超过5家,其它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推荐不超过3家。    3.推荐重点:参加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重点培育企业座谈交流会(2023年3月8日召开)、各市州推荐纳入“2023年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后备企业库”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报送《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申报书》(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各市州工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正式行文(文件必须包含附件2内容)向省工信厅推荐。其它县级行政区通过当地市州工信局向省工信厅推荐。请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上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厅消费品工业处。   ...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17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长沙高质量发展,近期,长沙市技术转移转化基地遴选了一批高校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为推进成果在长转移转化,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需求,现将收集的成果和需求发布,望长沙市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相关平台充分做好对接服务,大力宣传,助力成果转移转化和企业发展。附件:1、长沙市技术转移转化基地2023年第一批科技成果(专利)发布表;2、长沙市技术转移转化基地2023年第一批技术需求发布表。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6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17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园区和企业:    为深入开展“智赋万企”行动,按照全省“智赋万企”行动推进会的工作部署,做到智赋企业和企业需求“两个有数”,精准发力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省工信厅将建立全省“智赋万企”大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1、各市州工信局组织对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意向进行全覆盖摸底,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含一、二、三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展线上调查。    2、各市州工信局组织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真填写数字化转型基础和需求意向表(附件1),企业完成填写后将需求表以EXCEL格式汇总,用光盘刻录后,于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汇总表报送省工信厅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    3、各市州工信局广泛发动本地区行业(含一、二、三产业)企业于3月31日前扫码参与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线上调查(二维码见附件2),省工信厅组织对企业填写的数字化转型需求线上汇总,生成相关数据后向各市州反馈。    二、有关要求    1、请各市州工信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对数字化转型意向企业摸底调查作为开展“智赋万企”行动的关键基础性工作来抓。本地区规模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意向情况摸底要做到全覆盖,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线上调查要做到广覆盖。省工信厅对各市州摸底调查工作进行督办。    2、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数字化转型意向企业入库情况将作为项目申报、政策支持以及数字化服务供需对接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张猛,0731-88955312。         附件:1.湖南省规模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意向表          2.湖南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调查二维码(企业扫码填写)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3月14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推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重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让更多企业插上智能化翅膀,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70万家企业上云,4万家企业上平台。全省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打造1000家智能制造企业、3000条(个)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15000个智能工位。孵化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左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打造150个左右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动1000家以上...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10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经企业自评,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形式审查等程序,现将湖南省2023年第一批2296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6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方式:监督与诚信处 0731-88988999机关纪委 0731-88988679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邮编:410013 邮箱:hnst-jg@kjt.hunan.gov.cn附件:湖南省2023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6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3 - 10
    各市州工信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做好湖南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工作,特组织开展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征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框架    (一)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主要包括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显示类、功能材料类、光通信等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及模组。    (二)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主要包括数字芯片、模拟芯片、数模混合芯片。    二、征集要求    1、推荐纳入《指南》产品,应在品种规格、性能参数等方面有创新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具有积极意义。    2、推荐纳入《指南》产品的名称、性能指标、类别等表述应准确、规范。    3、请各市州工信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填报《湖南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征集汇总表》(附件1)、《湖南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情况表》(附件2),经初审后出具推荐函,于3月10日前将推荐函和汇总的附件表格一并报省工信厅电子通信产业处(联系人:易永彤,0731-8895539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73932173@qq.com。     附件:1.湖南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征集汇总表          2.湖南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情况表    附件下载:附件1-2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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