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对象,是指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投入,创新性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三年备案数分别达到5000家、10000家、20000家。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采取市、区县(市)、园区联动方式。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在长沙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以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应保持逐年增长态势;
4、企业具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5、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6、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
7、企业登记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备案表和相应的材料向所属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七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全年受理企业申报与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报市科技局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长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并优先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支持范围。
第九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并负责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优秀企业,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