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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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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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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

HNPR-2019-10037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 

湘财金〔20193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91224


附件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奖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使用方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财政增信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加涉农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资金文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完善金融体系奖励政策

第六条 为完善我省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弥补金融短板,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总部、子公司以及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第七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在上年度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我省注册且已正式开业的下列新设金融机构可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的商业银行总部和省级分行给予不低于600万元奖励;对新设独立法人村镇银行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的区域总部(服务半径跨两个及以上省份,下同)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总部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的保险公司子公司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运营总部、资金运营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市州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市州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的,可按实际奖励额的50%申请奖励资金,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深度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金融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政策

第八条 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中小微企业(非政府平台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湖南股权交易所)等为主体的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生的中介费用、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湖南股权交易所等政策性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新三板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其中,对2020年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涉农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补助。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融资服务平台按挂牌数量(不超过1000/家)、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总额1%)、交易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0.1‰)、融资服务系统研发投入等指标测算给予经费补助,用于股改挂牌服务、办公场地租赁、系统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运营支出。

对符合本章第(一)至第(五)款的深度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20%

第四章  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信贷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切块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被评为优秀档、良好档、中等档以上(含中等档)且达到两增两控监管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分类考核,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含融资担保贷款)高于同类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按其增量贷款的2‰计提风险补偿资金。

当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现本金逾期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最高补偿1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首贷、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财银保贷款等优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保证保险年化费率2.5%以下,上年度贷款保险规模在1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赔款总额超过实收贷款保证保险费100%的部分,省财政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30%逐笔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保险公司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不良率达到5%,暂停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对分类监管评级在B级以上、上年度贷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不超过上年度各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等领域的小额贷款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在3%-5%以内的,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2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10%、省财政承担5%、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5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对合作银行机构在贫困地区、湘赣边区县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园区工业企业、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建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60天追偿不到位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相应贷款总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5倍(含)以上,10倍以下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6:4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已达到风险补偿资金10倍及以上的,贷款损失按7:3比例分担;贷款总额在风险补偿资金5倍以下的,原则上不予风险分担。对贷款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

省县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比例根据非贫困县、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三类分别按4:65:56:4分摊。

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其中,11个深度贫困县,省、县按6:4分担。

 

第五章  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我省金融服务力度,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金融机构围绕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在我省进行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和方向。

(一)国务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专项金融试点的城市。中央驻湘和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建设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平台。

(二)各市县建设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乡村、村级金融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本地区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的特色金融基础设施项目。

(三)化解缓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行小微、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券,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的金融机构。

(四)运用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投向合规,且加权平均利率低于自有资金发放的同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开展无还本续贷以及帮助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的银行机构。

(五)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以债券、股权、直接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的保险机构。

(六)为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需要发债企业提供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

(七)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级在A类以上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八)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研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一)至(二)条件,省财政厅按国家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县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乡镇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村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三)至(六)条件,申报融资规模排名前3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团队和基层经营机构倾斜。

对符合第(七)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的增量奖励,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4年内。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第二十三条 分担比例。根据自愿原则,市县财政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承担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省和市县分担比例为70:25:5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对相关部门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6号)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应承担补贴资金的50%部分,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其中,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省和市县分担比例为70:25:5

第二十六条  经费奖补对象。

工作经费奖补资金对象为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承办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社会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等单位。创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费奖励标准。以市州、县市为单位,按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财政部核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发贷款规模为依据进行奖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全省规模适当予以奖补。

1、当年有新发创业担保贷款但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2、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低于上年度新发贷款额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3、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在0-10%之间(含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0.8%给予奖励

4、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超过10%的,按当年新发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

新发贷款增长率=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100%。新发贷款额指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的贷款总额。

第二十八条 经费奖补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当年省财政下拨给各市州、县市的实际奖补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总规模÷经核定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区奖补资金。

经核定该市州、县市奖补资金与省财政实际拨付奖补资金的差额,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贷款利率优惠程度、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制定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办法,对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各地制定的奖励办法应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支持方向的申报分别由各相关单位组织,于每年1231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次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第六章由省财政厅组织,第七章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

申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附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审核,于131日前向省财政厅以及业务主管厅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确定各支持方向具体额度,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

涉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省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当地财政及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

三十三 地方财政及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举报反映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的资格。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3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是指《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规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再担保公司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融资到期时,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纳入再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作协议或再担保主合同按规定比例对其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由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再担保公司或省农信担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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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3 - 06 - 02
    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和强省会战略,奋力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长科发〔2022〕29号)要求,拟开展2023年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长沙市重点产业领域成果显著、贡献突出,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科技型领军人才。二、申报条件(一)年龄学历:一般年龄不超过58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予以放宽),具备博士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二)科技创新能力: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2、省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负责人。3、近五年内担任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及项目负责人。(三)依托单位要求。申报人需依托长沙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申报,且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申报人所在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主要负责人,在依托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签订了5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协议、合作协议等)。2、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到长沙转移转化的,所创办企业注册时间需达到1年以上,且企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达到800万元以上,或个人在企业占股比例达到20%以上且个人出资超过100万元。(四)个人及依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失信、不遵守学术道德等行为。三、资助政策(一)对入选对象授予“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
  • 更新时间: 2023 - 06 - 02
    工信厅企业函〔2023〕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服务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2023年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赋智、赋值、赋能”为主题,发挥国家、省、市、县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骨干作用,组织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开展系列服务活动,助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激发涌现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活动时间    2023年6月    三、活动内容    (一)解读培训。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宣传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提升认识。组织专业化服务机构,联合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产教资源,围绕“赋智、赋值、赋能”(以下称“三赋”)开展培训,丰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内容,帮助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快速提升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数字化转型方面的能力水平。    (二)供需对接。聚焦“三赋”,通过展会论坛、成果路演、供需见面会等形式,开展服务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赋智,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拓宽中小企业技术获取渠道,加强成果信息共享,加速知识产权、...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26
    关于组织举办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企业“创新增效”大赛的通知新区各企业、各产业链办: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三高四新”战略的使命任务,促进企业加强重视创新活动,营造积极创新氛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特组织举办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企业“创新增效”大赛,具体通知如下:一、大赛主题创新争先、引领增效二、大赛目的本大赛充分展示湖南湘江新区新兴优势产业链骨干企业围绕企业创效增效所开展的新经验做法、新机制模式、新创新举措等,形成带动和示范效应,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组织机构指导单位: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协办单位:湖南湘江新区15条产业链办公室、湖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承办单位:湖南省企业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四、报名对象1、在湖南湘江新区内注册,且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2、项目为企业近三年内围绕创新增效所开展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改善、设备改进、质量提升等方面创新的案例,每个企业限报名1个项目;3、项目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4、项目已经实施或进入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5、项目围绕湖南湘江新区12个产业链群(具体详见附件6),重点突出新经验做法、新机制模式、新创新举措的创新内容;6、项目主要参加人员3人左右,且应当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参加赛前的提升培训班;7、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体安排(一)大赛报名1、所有报名参赛代表提供1.1-1.6材料,于5月30日前反馈到邮箱:zj@hntriz.com。1.1 报名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交可编辑电子档];1.2 参赛声明(附件2)[必须提交];1.3 项目汇报PPT(格式自拟)[最晚可在集中培训前提交];1.4 营业执照[必须提交];1.5...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26
    关于组织开展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新区各街道(镇)、相关园区、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组织我区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好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度湘江新区高企申报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4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4日。二、申报对象在湘江新区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三、申报认定条件、材料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四、申报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二)注册登记本年度申报企业可通过“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两种途径申报。1.登录方式:企业登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changsha.gov.cn/),进入“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账号(注册无先后顺序...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9
    关于组建“湘江新区2023年创新创业大赛咨询辅导”群的通知新区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积极做好2023年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长沙赛区)赛事辅导,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组建“湘江新区2023年创新创业大赛咨询辅导”群,请报名参赛的企业扫码进群。    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孔无屏 0731-88995432李书乔 0731-88995339                                            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9
    湘江新区相关企业:现将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3 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湘工 信节能 〔2023〕131号 )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 应按照绿色工 厂 、 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评价有关要求, 开展创建培训 、节能节水 、绿色设计产品开发、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工 作。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 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 (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版、 电子版)。      二 、 申报企业于9月5日前将可编辑EXCEL格式汇总表和申报材料 (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以及真实性承诺, 纸质版一式三份, 电子版PDF格式)报送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B125房 ,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 349683436@qq. com     三 、 列入2023年创建计划的企业, 若在 2023 年 9月 8日前未完成创建工作或者暂未达到评价标准,向我局提出申请, 可延迟第二年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附件:省工信厅《关于公布2023 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2023年5月16日
  • 更新时间: 2023 - 05 - 12
    湘工信原材料〔2023〕165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要求,为落实好湖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政策,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集、专家论证和公示,现将《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予以发布。     附件:《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5月6日     附件湖南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方向指南(2023年)序号产品名称产品方向备注一、先进钢铁材料1先进基础零部件用钢高性能轴承用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应力弹簧钢,高强度紧固件用钢,高性能工具模具钢,机床专用钢,线材制品用钢2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钢高技术船舶用钢,海洋工程用钢3先进轨道交通用钢车轮用钢,钢轨用钢,车轴用钢,转向架用钢,车体用钢4高性能工程机械用钢高强工程机械用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农用机械用钢5新型高强塑汽车钢高强度汽车用冷轧板,先进超高强度板及其镀层板6能源用钢及能源油气钻采集储用钢核电用钢,超超临界火电用钢,高性能电工钢,电池壳用钢,高性能油气钻采用钢,高性能油气输送用钢7石化压力容器用钢高温压力容器用钢,低温压力容器用钢8新一代功能复合化建筑用钢高强耐火耐候房屋建筑钢,高耐候桥梁用钢二、先进有色金属材料1高性能铝及铝合金新型航空铝合金材料,铝锂合金,航空航天用高性能铝合金铸件及锻件,高性能高铁、汽车用铝合金铸件及型材2高性能铜及铜合金电子用高性能铜合金,高强高弹铜合金,高强高导铜合金,高纯铜箔(用于锂电池),高纯无氧铜、电子铜,高性能铜合金丝线材3高品质钛及钛合金生物医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料,板式换热器用高品质钛带,核电用钛带及焊管,新型航空钛合金材料4高品质镁及镁合金新型航空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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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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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m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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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层高为5.6米,标准层3.6米
2021 - 01 - 07
0元/天/平 (最低价)
一楼7.2米、二楼4.2米、3楼3.8米
2020 - 11 - 17
0元/天/平 (最低价)
3.6
2020 - 11 - 06
0元/天/平 (最低价)
8-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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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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