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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 (绿色) 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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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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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 (绿色) 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绿色)产品推广

使用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推广和使用我市两型(绿色)产品,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绿色)产品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两型(绿色)产品是指根据有关两型产品认定标准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公布的《长沙市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

二、长沙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适用本通知。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两型产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能环保、优先采购的原则。采购人(业主单位)应当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两型产品。

四、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优先选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五、采购人(业主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并在采购(招标)公告中公示。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应当对两型产品给予5%10%(工程项目为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二)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在适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应当合理设置两型产品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价格、技术和商务评审项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1.在价格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的4%8%(工程项目为2%4%)幅度不等的加分。

2.在技术评审项中,应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的4%8%(工程项目为2%4%)幅度不等的加分。

3.在商务评审项中,对设有完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应给予商务评审总分值的4%8%(工程项目为2%4%)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两型产品的最终报价给予5%10%(工程项目为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总承包形式和以暂估价形式进行货物采购的,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按照两型产品需求采购相应的货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货物采购,如业主单位采购的货物引入两型产品的,可按下列原则对响应招标需求的投标人给予总分13分的加分:采购单一产品的,直接给予总分加分;采购集成产品的,按两型产品所占全部产品的比例给予总分同比例的加分。

(五)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可结合自身采购制度,参照上述政府采购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执行;也可按采用两型产品所占全部产品的比例对响应两型产品需求的投标人给予总分13分同比例的加分。

六、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型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业主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两型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价格合理,强化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高性能高品质的产品。

八、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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