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黄金创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站
欢迎来到长沙创业客!
手机访问
手机官网
关注微信
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购物车图片 购物车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12-30
分享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等依法依规开展的税费精诚共治,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精诚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税费精诚共治坚持以“思想共识、力量共聚、政策共研、机制共商、平台共搭、标准共通、信息共享、财源共建、风险共管、责任共担”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共治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创新改革举措、强化大数据应用等措施,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协助、信息协力”的税费精诚共治新格局,为推进“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和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程议事协调机制的统筹下,设立省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共治专项工作组),成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政务管理服务及大数据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推进和落实税费精诚共治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税务局负责。

  共治专项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共治单位,及时收集共治单位责任部门和联络员,畅通共治专项工作组与共治单位日常联系与沟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比照省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设立本级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共治专项工作组和共治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开展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全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支持配合做好税费精诚共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税费精诚共治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税费精诚共治中的重大问题,为税费精诚共治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六条  税务部门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发挥主责作用,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财源建设工程有关要求,税务、财政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工作机制。

第三章  部门协作

  第七条  共治单位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在涉税涉费相关领域,深度开展税费共治。

  (一)征管协作。共治单位要根据税务部门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定期联合开展涉税涉费数据清理,夯实税费征管基础;要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费,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注销等协税护税职责;坚持税费皆重,强化非税、社保等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协作管理;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加快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和核验。

  (二)监管协作。共治单位要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强化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在财政资金安排、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招投标、融资、担保、评先评优等事项中的应用,创新探索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税费监管合力;财政、司法、税务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的联合监管,督促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按行业执业准则提供规范服务。

  (三)司法协作。税务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依法对接。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案件情况共享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反馈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对相关当事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要支持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强化涉税涉费犯罪尤其是虚开骗税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探索税警实体化协作模式,以常驻派驻、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形式,实现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却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不立案侦查的涉税涉费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负有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深化对税费领域审判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在依法拍卖、财产执行、破产清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事项中的税费征收协作,保障税务部门依法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四)国际税收协作。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外汇、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跨境税源风险管理机制,深化跨境交易涉税信息共享,实现跨境投资经营风险监控评估、联合分析应对;要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联合推出集成式、个性化服务举措,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五)服务协作。共治单位要及时保障和支持税费业务办理,提供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社会保障、评先评优等方面需要的涉税涉费信息,并定期开展相关政策联合座谈、宣讲,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分析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六)区域协作。探索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征管协调机制,着力执法标准统一、税费监管联动、数据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通等,推动税费征管互助,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七)其他税费精诚共治所涉及的协作事项。

  第八条  共治单位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共治事项,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共治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税费共治事项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作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九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协同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保险费欠费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电子支付等信息;协同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协同税务部门推进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查询渠道扩展,并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待报解账户开展对账核实,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  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费精诚共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反映各行业涉税涉费合理诉求。税务部门要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

  第十一条  司法、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对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积极鼓励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税费服务;对参与非法逃避缴纳税费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非法逃避税费提供便利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教育、司法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税费联合宣传,普及税费法律法规,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拓展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渠道,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要将纳税信用统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各类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依法开展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公众协助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构建税费服务沟通机制,完善12366热线平台功能,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社会监督平台的协同联动,发挥12366热线在税费咨询、投诉受理、需求反馈等方面的沟通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渠道。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税费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壮大税费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要完善涉税涉费事项奖励机制,对税收违法检举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奖励,激发社会公众协助税费精诚共治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要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拓宽意见收集渠道,定期邀请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师开展体验活动,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

第六章  信息协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涉税涉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省、市州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推进省、市州、县市区涉税涉费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保密和异议数据处置机制。

  第二十一条  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共治专项工作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及信息传送基本标准,并上传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全省遵照执行。市州、县市区可在符合上级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充,对适合上级推广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共治单位因政策执行口径、管理方式等原因无法实施共享的,由同级共治专项工作组及时协调调度。

  第二十二条  共治单位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通过各级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对暂时无法通过平台共享的涉税涉费信息或新增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要与信息需求单位商定信息共享内容、信息传送标准和信息传送方式等,并向同级共治专项工作组报备,在条件成熟后及时融入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共治单位要按照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清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信息需求单位反映存有疑义或明显错误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解释说明或更正。共治单位要对税费传送信息进行台账管理,确保数据传送接收有记录、过程可监控、事后能追溯。

  税费共治关联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税收保障义务。同时,根据税务部门完善税费征管、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需要,积极提供纳税人缴费人从事生产经营相关的涉税涉费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共治单位要依法加强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应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税费风险监控、税费收入预测和税费数据分析等,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应用效能;税务部门要不断强化税费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财源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为招商引资、部门管理、参政议政等提供税费大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共治单位要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共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要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依法予以保密。

  以上信息共享共用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税费精诚共治纳入财源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统筹开展督促督导,确保税费精诚共治工作落地见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作出税费的开征、停征或减税费、免税费、缓税费、退税费、补税费、税费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费职责,导致税费流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事项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未按规定提供涉税涉费共享信息、未履行税费精诚共治协作义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分享到:
新闻动态 / JDCP 更多>>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改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1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24年省政府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激励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一)激励名额激励12个县市区。 (二)评价指标1.综合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分。从综合质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选取11项指标开展评价,总权重100分。(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重10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2)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3)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4)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5)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统计局;(6)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科技厅;(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查总队;(8)PM2.5年平均浓度(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生态环境厅;(9)人均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权重9分),数据来源省商务厅;(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9分),数据来源湖南调...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26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投融资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196号)要求,经研究,省工信厅决定在怀化召开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对接会,重点推介一批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上的优质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24年7月29日(周一)9:00-12:00二、会议内容生物医药和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分析、投资机构分享融资服务经验、授牌仪式、企业现场融资路演三、地点怀化珈禾至尊酒店(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259号鹏程大厦)四、参会人员1、怀化市工信局等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产业园区负责人;张家界市工信局、自治州工信局负责人及其他各地市中小企业科负责人;2、省级银行金融机构,怀化、湘西州和张家界市内金融机构代表;3、服务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投资机构代表;4、路演企业;5、湘西片区2023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代表;6、其它投资机构和相关市州企业。五、其他事项1、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参会回执(见附件),于7月25日17: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dkc_pspfs@126.com)。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观看直播。2、会议住宿、交通费自理。需住宿的参会人员可提前与怀化珈禾至尊酒店联系预定房间(毛经理 19958208018,住宿标准329元/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孙  丹   0731-88955535怀化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易传贵   18774711950    湖南麓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曹...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二、申报材料(一)技术承接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二)技术输出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9
    各市(州)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单位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政策享受条件    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申报。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市(州)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每月11日—20日完成审核,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文件的形式报送至我厅财务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0日。    (三)省级审核:每月21日—27日,我厅会同省税务、科技部门共同审核,拟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各有关企业:现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参赛条件且有参赛意向企业于7月20日前在省工信厅“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http://ckzg.smehn.cn/)网上注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有大赛服务意向的投融资机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在“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管理系统”网上进行分类注册报名,发挥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为参赛项目提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服务支持。请严格按照参赛条件及要求在线提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黄玉妹,电话:88995481)。     附件:关于举办2024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12
    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以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确保转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集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二批改造实施企业,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围绕长沙市工程机械、先进计算、生物医药、烟花鞭炮4个细分行业,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有意愿、有需求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长沙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划型为中小微型企业(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长沙市4个细分行业制造业企业;(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一定的数字化基础,数字化改造意愿和转型需求较强,正在或者近期有计划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四)数字化改造的具体实施地应在长沙市范围内,服从统一组织和安排,能够按照要求在试点工作时限范围内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数字化水平等级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企业改造完成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实地评测确定);(五)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六)已纳入长沙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首批改造实施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 更新时间: 2024 - 07 - 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
热门写字楼排行 / JDCP 更多>>
2021 - 02 - 24
0元/天/平 (最低价)
7.2m
2018 - 01 - 01
0.8元/天/平 (最低价)
园区介绍
2018 - 12 - 27
0元/天/平 (最低价)
4.5米
2020 - 11 - 17
0元/天/平 (最低价)
3.6
2020 - 11 - 06
0元/天/平 (最低价)
8-15米
全国统一热线:
400-128-1188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20:00
邮编:330520
  • 关注微信公众号

  • 关注新浪微博

Copyright ©2014 - 2018 湖南知众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回到顶部
在线留言
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