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我们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108号文件是根据三部委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培育创新创业新动能。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为积极落实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明确对象范围,统一贷款额度,调整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资金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要求各地抓紧制定辖区政策具体落实意见或实施办法。同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利率、期限、奖补进行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部委的文件精神,从2016年底起,我们集中精力研究起草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是深入学习研究部委及其他省市有关政策。系统梳理了部委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收集整理了重庆、吉林、山西、河北等部分省市政策,通过学习和收集提炼政策创新点。二是深入基层调研。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2017年重点调研内容,以调研摸底表、调查问卷、座谈讨论和实地考察多种形式详细了解基层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情况和当前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摸清政策切入点。三是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讨论。文件起草过程中,召开省级联席会议专题探讨,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意见,组织长沙、衡阳、郴州、永州等部分市州、县市区开展实施办法讨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经十多次修改,形成了108号文件。
二、起草原则
一是细化实施,严格界限。结合我省实际,整合部委下发的202号文件和85号文件内容,合理确定对象范围,统一流程程序,严格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是以人为本,优化服务。简化优化申请手续,降低证明材料要求,缩短申请流程,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三是信息管理,加强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从源头上杜绝超额度、超利率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实名管理,动态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数据比对、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间数据保持一致。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108号文件共10章,从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流程、担保、贴息、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予以规定。在各个环节,尽可能放开范围、简化程序,在部委政策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接下来,对108号文件进行详细解读,介绍起草思路和亮点突破。
(一)第一章总则
总则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定义。
1.从定义上来说,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创业担保贷款涉及4个主体,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运营管理担保基金。
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财金85号文件,我省除了公开招标,增加了协商的方式,便于各地操作。
2.从分类上来说,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08号文件明确说明了创业担保贷款的分类,解决了从前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模糊的定位,将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与自主创业一同并入创业担保贷款一类。
(二)贷款对象和用途
1.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由之前2013年文件规定的5类人员扩大为9类。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具体人员类别包括以下9类: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残疾人可持残疾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残疾人可以不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直接持残疾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一是持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件,二是要处于自出创业状态,三是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
④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即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5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对高校毕业生的年限规定从湘财金〔2014〕8号规定的毕业2年内扩大到5年内。同时,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76号)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村官明确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需对国外学历学位进行认证。
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指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这类人员的定义来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中,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同时,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便于他们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也便于我们工作管理。
⑦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对返乡创业农民工我们尽可能的扩大了定义,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民工即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乡即在湖南省内。创业,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定是进行了创业。农民工,有转移就业经历即农民工。因此,返乡创业农民工只需提供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为了简化方便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进一步扩大了转移就业经历证明材料范围,只要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其中一项证明即认为他有转移就业经历。
⑧网络商户,即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电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且申请时已在省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网络商户的定义我们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由于网络创业门槛低、操作简单,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提出经营时间、信誉、营业额等要求。同时考虑到网络商户有的无需工商注册,难以鉴别创业地,将网络商户分为是否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种情况,没有在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的,要求申请人在省内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确保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在我省。
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108号文件对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就业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此次文件明确要求合伙创业必须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此次文件对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形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就业人数不能低于总人数的50%,组织者必须是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对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进行细化明确,严格定义要求,弥补之前政策的定义空白,明确标准定义,便于大家按政策操作,也是融合了各部门的意见,确保大家的操作规范合规。
补充要求: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含),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合伙创业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满足贷款记录要求,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只有组织者需满足贷款记录要求。
(2)小微企业
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印发)执行。300号文件在国家工信部网上对外进行了公布,我们下载了电子版,大家可以自行到工信部官网下载或会后进行拷贝。
2.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第三章贷款推荐、审核和发放
贷款的推荐、审核和发放在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简化流程和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与推荐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由创业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进行推荐,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本人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这里我们参考部分市州、县市区的意见,考虑到部分街道、社区推荐能力有限,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区县市级及以上担保机构直接申请。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申请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审批表格式和内容。108号文件的申请审批表主要覆盖了申请人基本信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身份条件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情况、反担保情况等核心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创业担保贷款的台账还包括项目评审情况等许多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操作实际,完善台账内容。
2.申报资格审核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论是自主创业的个人、合伙创业的所有合伙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以及组织就业人员都应符合9类人员的身份要求。
③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证明。这里根据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将营业执照的要求放宽到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相当于放宽了经营项目的要求。同时,种植业、养殖业部分地区难以办理或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业,进一步放宽到提供其他证明。
④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主要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也是为今后推选创业典型等收集资料。
⑤合伙创业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职工名单用于核定组织就业人数占比是否达到比例要求。
⑥已婚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贷款记录证明。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6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贷款记录要求以户为单位审核,对已婚的文件明确只需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其他贷款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贷款记录证明。
⑦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②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符合第四条第一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签订合同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身份证明。
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职工名单用于核定吸纳就业人数占比是否达到比例要求。
④由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除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外,考虑到减轻企业负担,增加由企业出具承诺书的形式。
⑤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项目评审及贷款发放
创业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要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调查,评审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手续,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征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要求,深入实施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精简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责任、转嫁矛盾而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最大力度优化证明材料开局的办事流程。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简化证明、优化流程。
(四)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08号文件提高了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延长期限,调整利率,并明确了重复享受的情况。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提高贷款额度。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0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之前的高校毕业生10万元、妇女8万元、其他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同时,明确了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均最高额度也不能超过10万元。
延长贷款期限,调整贷款利率。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我省4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下同,名单见附3)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这里要注意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贫困地区是40个,注意与后文51的湖南省贫困县市区进行区分。
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且贷款还清5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重复享受,5年时间要求主要为了对应5年内无商业银行贷款记录要求。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相比之前2013年文件没有进行调整。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无逾期还清后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担保,再次享受时吸纳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申请时吸纳人员重复。明确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重复享受,小微企业每一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只能在担保或贴息中择一,且考虑到充分激发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每一次享受时吸纳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吸纳人员重复。这一点我们将通过系统管理来规范,系统会自动校核人员是否重复。
(五)第五章贷款担保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简化担保基金担保条件和手续,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科学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这段话源自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这是我们今后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模式,将创业担保贷款与互联网+逐步结合的发展方向。
积极探索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可灵活采取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要求申请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六)第六章贷款贴息
调整贴息模式,对贫困地区进行倾斜。鼓励各地加大投入,放宽条件、提高额度,自行确定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
1.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各地放宽条件的贴息情况
各地经当地政府同意,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的,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适当放宽条件,由地方财政自行决定贴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中,明确各市州、县市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
3.展期
如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七)第七章资金管理
1.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要继续严格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共同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规定。
担保基金的来源包括湘财社〔2016〕28号文下发前已从就业补助资金划转的担保基金、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渠道注入的资金等。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确保担保基金与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相匹配。按照我厅、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知下发之前已划转形成的创业担保基金可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为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精神,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不断线,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主动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银发〔2016〕202号和财金〔2016〕85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各级担保机构要会同当地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发挥担保基金代偿功能,贷款逾期三个月后可从担保基金中代偿,探索建立呆坏账代偿和核销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呆坏账准备金。
2.贴息资金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每年提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担保基金的5倍以内规模给予相应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贷款只贴息不担保的不纳入担保基金责任范围。考虑到担保基金只能从各地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资金压力较大,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较大,若都算作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将影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整体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力度,明确小微企业贷款只贴息不担保的不纳入担保基金责任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同级担保机构报送贴息材料,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州(县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州(县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正式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
3.奖补资金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激励机制,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按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报财政部核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发贷款规模为依据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资金分担比例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承担的50%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51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地区,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审计部门或省财政厅书面确认后,取消下一年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资格。
(八)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八章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人民银行、担保机构、财政部门、经办银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中介担保公司承担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九)第九章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优化申请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科学评估评价体系。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积极落实《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贷款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2.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发放数据等信息共享,实施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数据的一致性。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担保机构、财政、人民银行三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在实际经办过程中,三个部门负责不同环节,掌握不同的信息,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各部门数据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整体性和数据的权威性。
3.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级担保机构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时监督管理每笔贷款进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各级担保机构通过系统报送《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月调度情况表》、《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分贷款对象统计表》。月调度表分享受中央政策、地方放宽政策、补充资料分别统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级担保机构于每个月底分别汇总统计各经办银行数据、系统内业务数据,确保所有数据比对一致后生成月调度表,由各级担保机构汇总上报。各市州担保机构要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月调度表至省就业服务局,由省就业局将报表汇总后通报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从今年起推广信息系统管理,在湖南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系统按照108号文件内容更新了创业担保贷款模块。一是通过系统规范管理,每一笔业务都要通过系统经办,系统会严格按照108文件限定额度、利率等。二是通过系统动态监督,根据业务数据按月生成月调度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责任余额与担保基金的比例进行预警。三是通过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增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统计数据核对环节,确保数据一致。四是通过系统强化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系统数据,分析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系统功能,增加一键调度、担保基金与责任余额比例提前预警、贴息回收一键提醒等功能,探索建立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系统数据的共享机制。
(十)第十章附则
明确执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统一规范名称。全省各级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相应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四、总结归纳政策
108号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准则。总的来说,108号文件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实施意见:
一是依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扩大扶持范围,推进创新创业。108号文件在部委明确的人员类别和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在湘来湘所有城乡创业者都纳入扶持范围,不限户籍、不限地域、不限行业,鼓励支持广大群众投身创新创业中。
二是依据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精神,简化程序,优化流程。108号文件简化了证明材料,放宽了部分证明材料认可范围,鼓励各地缩短完善工作流程。
三是依据推进互联网+人社的精神,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工作机制。108号文件明确了系统管理要求,信息系统管理是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我们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