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技术领域,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在区域形成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完整生态系统。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1年以上,并已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低于20个;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七)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5%以上;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权限;
5.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6.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7.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国家、湖南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
第十条 根据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包括申报、推荐、受理入库、出库评审、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等。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跟踪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长沙市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组织评估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孵化服务绩效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并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评估材料经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评估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评估领导小组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进行支持奖励。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 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将该单位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产品设计、质量技术检测、小试、中试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和协助在孵企业参加科技成果交易、科技项目推介等科技交流活动,指导和协助在孵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和挂牌上市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自有(共建或引进)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多方投融资服务,提供科技小额信贷、科技金融、创业投资、政策融资或融资策划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评估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长科发〔200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