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望政发〔2017〕5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加快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专利奖补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专项中列支。
第二章 专利资金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专利资金适用范围:
(一)专利补助;
(二)专利奖励。
第三章 专利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专利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区居民,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讯地址在本区;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补助应自专利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800元/件标准补助;
(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公布或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六)申请人可以向不同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补助,专利补助可重复享受。
(七)望城经开区内企业(个人)已享受望城经开区专利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专利补助。
第六条 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PCT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八条 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奖设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参评),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专利金奖1名、专利优秀奖2名,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专利金奖奖金1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金5万元。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4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6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配套奖励。获得配套奖励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4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
第十条 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知识产权转化示范企业。要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良好,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至少合法实施1件发明专利(授权日在两年以内,专利必须维持有效状态,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且专利是本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关键或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水平在产业中处领先地位,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并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专利申请总量超过50件(含50件),且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长20%以上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并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报告,经审核质量较高或者具有行业参考及推广价值的单位给予2万至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的专利无效诉讼应诉的奖励2万元;本企业对侵权企业提出专利诉讼的奖励2万元;本企业对被诉专利侵权应诉且胜诉的奖励2万元,均以收到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认定文件、分析报告、诉讼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办理专利补助、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补助、专利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区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凡在申请专利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区知识产权局将全额追回已补助和奖励的款项,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