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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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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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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19】56号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和长沙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由长沙市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而设立,能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专项。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3、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主要支持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的引进项目和联合攻关项目。

第四条 确定重大专项的基本原则:

(一)优化资源整合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组织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赢共赢;

(二)突出自主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破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

(三)强化产业带动的原则。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在实施周期内可形成我市新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中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

(四)注重社会发展的原则。以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重大专项的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项目实施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重大专项发展战略研究和顶层设计;

(三)编制重大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四)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提出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五)跟踪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省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中央、省属科研院所等。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三)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重大专项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重大专项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受理、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表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三)落实配套经费;

(四)根据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五)接受市科技局对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重大专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预期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有保障;

(五)组织实施保障有力;

(六)申报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过长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共性条件:

(一)在长沙区域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成果或产业优势;

(四)具有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疗机构、工业技术研究院除外);

(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为规模以上(涉农企业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依规报统数为准)占销售收入比例须符合以下规定:

上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含)-4亿元(含)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4亿元(不含)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八)申报单位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须达5000万元以上(含),在申报项目相关技术领域与在长企业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合同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申报项目类别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九)申报单位为三级医疗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须达5000万元以上(含),纳统的医疗机构优先;

(十)申报单位为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相关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一支国内知名专家领衔的研发团队,能突破长沙技术瓶颈,为长沙科技创新体系提供有益补充,申报项目类别为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市科技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重大专项设计方案;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后,作为重大专项支持方向;

(三)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支持方向发布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四)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申报重大专项项目;

(五)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查,合格后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

(六)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经推荐的重大专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进行受理;

(七)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表和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

(八)市科技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

(九)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商市财政形成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十)上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十一)经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后的拟立项重大专项项目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十二)对公示无异议的重大专项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重大关键技术、重大转化项目和重大合作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定向投放、定向委托等形式予以实施。

第四章  支持和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采取有限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根据每年顶层设计及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项目数量。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资金于合同签订次年中期评估或项目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共分三次拨付,支持金额原则上分别为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共40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在拨付上年度项目资金和确认下年度滚动支持前,市科技局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依据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目标,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论为专家对滚动支持的建议,分为继续支持、暂缓支持和不再支持三个种类,市科技局以此建议作为重大专项项目下年度滚动支持和拨付前期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支持的,拨付上年度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进行滚动支持;评估结论建议不再支持的,取消上年度项目资金并终止对项目的滚动支持,按结题处理;评估结论建议暂缓支持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整改,整改时限到期后,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评,专家复评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复评通过的,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复评不通过的,取消拨付项目资金并终止对项目的滚动支持,按结题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政策法规调整、市场或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技术骨干或技术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执行,或申请终止合同任务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按结题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下达验收通知,并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在执行期满1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申请。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合同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合同书要求已完成计划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四)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未申请验收,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并征得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进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在长沙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实施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经费要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接受专项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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