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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望财社发〔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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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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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望财社发〔2019〕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号)、《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及《长沙市望城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望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长沙市望城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及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符合乡村振兴、区域发展规划的创业典型企业、创业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平台。重点支持各类规模以下的符合望城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环保型、带动就业型企业。

  第四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创业项目、载体等由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部署,确定创业项目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扶持计划及创业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扶持、创业经营场所租金及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创业载体、创业带动就业街镇、村(社区)等创业服务平台机构的奖补扶持。

  (三)支持创业就业培训。

  (四)支持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五)支持企业经营者及中高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活动。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七)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八)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及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九)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

  (十)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创业项目经营及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创新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和基础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扶持。区级每年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企业社保的初创企业。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望城区联合创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30万、50万等次的创业项目扶持。

  (二)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对象为合法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1.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场地租金补贴按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若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只能就一处提出申报。

  2.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情况,每增加1人在30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补贴,最高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按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人在5万元基础上增加1万元补贴,每增加1个高层次人才在5万元基础上增加5万元补贴,最高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5万元。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基地扶持。每年扶持一批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已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四)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街道(乡镇)、村(社区)平台建设。每年认定扶持不超过全区30%比例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街镇,给予10万元/个以奖代补资金。每年认定扶持不超过全区30%比例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村(社区),给予5万元/个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支持创业就业培训。对为失地农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失业登记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培训项目任务,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参加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具体实施培训的机构一定标准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对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且培训学员80%以上达到上岗就业的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支持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15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经营者及中高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活动。对开展企业中高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的机构,经政府认定,给予一定培训补助;按1万元/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作用突出的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培训进修或交流考察。

  第十二条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关于加大人才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2017〕92号)所涉及的贴息资金,以及超出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创业贷款贴息是对发生了贷款行为的项目采取补贴利息方式进行的扶持。创业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区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院士、专家、知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经认定的,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用于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创业就业培训等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工作。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有关部门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或搭建创业交流活动平台,取得较好社会影响效果,给予赛事经费补贴。对在区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望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赛事奖励,赛事奖励每个不超过10万元。支持创业载体及社会机构开展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对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及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单位和家庭服务业创业示范典型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活动。具体包括:①创业宣传片宣传资料的制作及创业政策汇编;②开设创业专栏、组织重点宣传报道;③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就业创业政策专题培训班;④组织创业成果展示会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宣讲;⑤就业创业政策调查研究及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经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凡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以便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非新办企业下设的生产、经营、办事机构(增设的分厂、项目除外);法人出资或法人合伙的企业;主营业务为资本运营类、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氧吧、水吧、酒吧、洗脚、洗浴、娱乐休闲业等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项目,原则上都不纳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九条 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年度内上级就业专项资金、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及就业扶贫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扶持,符合上级要求项目,优先上级就业资金安排。创业项目的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鼓励初创,择优扶持,奖补结合,同时侧重对就业困难群体、乡村振兴相关行业的创业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各类创新创业资助与补贴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二季度内申报;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的扶持,根据活动开展需要即时申报。对我区急需引进的高端人才所带来的创业项目,或对推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创业项目,可经领导小组同意适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和审批(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参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公开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按属地原则申报,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政策咨询和项目择优申报工作。

  (二)资格初审。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所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核验原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并签署明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所有申报项目的实地考察复审工作,在实地考察复核后,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综合评审。创业项目经初审、实地考察合格,对应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确定项目扶持方案。创业项目扶持方案原则上按照以下几个维度确定:一是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二是按项目带动就业人数、自有投入与税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等经营状况进行扶持的原则;三是按项目单位性质和产业类型进行扶持的原则;四是按法定代表人身份类别、产生社会效益情况及所在产业规划区域适当优先扶持的原则。

  (五)结果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综合评审结果,形成创业项目扶持方案经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七)绩效考核。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街镇、村(社区)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街镇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财政所要定期、逐级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当年年初预算未执行完毕、有结余资金的项目,无特殊情况,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纳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小组”是指长沙市望城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初创企业”是指在望城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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